热门关键词:成都公司注册 | 注册公司多少钱 | 会计财税代理 |
相关新闻
2026年3月申报期提醒:增值税新政这三处变化,财务人别弄错
当前位置:首页 > 业务新闻 > 工商注册  精诺集团 发布:2026/3/2 13:57:51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2026年第10号、第12号公告,以及税务总局第4号、第6号公告,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的《增值税法》及相关配套政策对自然人起征点、简易计税规则、差额征税管理等事项作出重要调整。为帮助纳税人准确把握2026年2月申报期的政策变化,现就核心要点及合规操作提示如下:
1自然人增值税起征点调整:按次与按月标准的适用区分(一)核心规则1️⃣按次纳税起征点提高:自然人按次(日)销售应税行为(如偶然提供服务、零星货物销售等),增值税起征点由原每次(日)500元提高至每次(日)1000元。单次销售额未超1000元的,无需缴纳增值税。2️⃣特定情形下按月合并计税:
自然人发生以下五类具体情形时,需将当月全部相关销售额合并计算,适用月销售额10万元(含本数)的起征点标准,不再适用按次1000元的标准;若合并后月销售额未超10万元,免征增值税;超过则全额计税。同时,此类情形下不得再适用小规模纳税人季度30万元(或月度10万元)的普惠性免税政策。(二)需按月合并计税的五类具体情形出租不动产:自然人一次性收取多个月租金的,需按月均摊后计入当月销售额(若单次收取租金未超10万元但合并后超10万元,仍需全额计税)。
合规提示:纳税人需建立租金收取台账,区分单次收取与多月合并情形。若当月既有单次未超1000元的零星出租(按次免税),又有单次收取多月租金(需按月均摊后合并计算),需严格区分两类收入,不可将合并计算的租金部分拆分按次申报。
平台内从业人员代办申报:通过电商平台等渠道从事经营活动,由平台统一代办纳税申报的自然人。
合规提示:此类纳税人需与平台明确税务申报责任,若平台已代扣代缴或代办申报,个人需同步核对销售额是否合并至月度10万元标准。
报废产品反向开票销售:出售报废产品并通过税务机关规定的“反向开票”方式开具发票的自然人。
合规提示:反向开票业务需严格按税务部门规定的流程操作,销售额合并至月度起征点时,需确保发票数据与申报数据一致。
特定行业代理人:包括保险代理人、证券经纪人、信用卡行业代理人及旅游行业代理人(如旅行社兼职导游等)。
合规提示:此类代理人通常通过佣金结算,若单月佣金收入(含合并计算)未超10万元,可享受免税;但若为购买方开具专票,需就开具部分全额计税(即使总销售额未超10万元)。
国债等利息收入:一次性取得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利息收入的自然人(若单次利息未超10万元但合并后超10万元,需全额计税)。
合规提示:利息收入若分多笔取得(如按月兑付国债利息),需合并计算当月总额,避免因单笔未超起征点而忽略合并后的免税资格判定。若单笔利息收入已超过月度10万元标准(如单笔15万元),则无论是否合并其他收入,均需全额计税。
兜底条款:国家税务总局后续可能通过补充公告明确其他需按月合并的情形,目前仅明确列举五类具体情形,其他情形需以税务总局后续公告为准,纳税人切勿自行扩大解释。(三)合规操作要点1️⃣合并计算要求:一旦发生上述任一情形,当月所有同类应税交易的销售额均需合并(例如既是平台从业人员又出租不动产,则两类收入全部合并)。纳税人需建立“特定情形收入台账”,逐笔记录合并范围内的销售额,避免漏报或拆分申报。2️⃣放弃免税的实操限制:若自然人当月销售额未超10万元(符合免税条件),但购买方要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主动放弃免税权。操作路径为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纳税人放弃免(减)税权声明表》(或通过电子税务局线上办理),声明一经提交,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变更;放弃后,对应销售额应根据其业务类型确定适用的法定税率或征收率,并据此计税及全额开具专票。特别提示:放弃免税仅针对单笔交易或特定期间的选择,但若因开具专票导致销售额超起征点,剩余未开票部分仍需按合并销售额全额计税。放弃免税后,即使后续月份销售额未超起征点,也需继续按适用税率计税,直至下一年度重新选择。纳税人需评估开票需求与免税资格的平衡,避免因部分开票影响整体免税优惠。
2简易计税规则调整:征收率统一与特殊业务计税方式变更(一)征收率统一规则除另有规定外,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的征收率统一调整为3%(原部分业务适用5%征收率的政策依据已废止)。纳税人发生简易计税业务时,默认适用3%征收率,除非符合过渡期特殊规定。(二)5%征收率的过渡安排(2026年1月1日-2027年12月31日) 以下特定业务在过渡期内仍可选择适用5%征收率(纳税人可自主选择按5%简易计税或按3%一般计税):✅出租或销售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转让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出租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提供2016年4月30日前签订合同的不动产融资租赁服务;✅收取2016年4月30日前开工的公路、桥、闸通行费。合规提示:纳税人选择5%征收率时,需与一般计税方法(如适用9%税率)对比税负成本,结合客户需求(如是否需要专票)综合判断。过渡期结束后(2028年1月1日起),上述业务均须适用3%征收率(或一般计税方法)。(三)甲供工程计税方式调整一般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含清包工、甲供工程、老项目),自2026年起不再允许选择简易计税方法(3%),必须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税率为9%;但对于2026年前已按规定选择简易计税并完成备案的老项目,可继续沿用简易计税方法直至项目竣工。
合规提示:纳税人需梳理在建或未完工的甲供工程项目,确认是否属于2026年前已按规定选择简易计税并完成备案的项目(具体以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老项目”标准为准),避免因项目属性误判导致计税方法错误。新建项目或未备案项目必须按9%一般计税,避免因计税方法选择错误导致税务风险。(四)劳务派遣服务计税规则重大调整
一般纳税人:全面取消原差额简易计税(5%)政策。提供劳务派遣服务时,需根据业务需求选择以下方式:一般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含代用工单位支付的工资、福利、社保及公积金)为销售额,按6%税率计税(可抵扣进项税额);差额计税方法(需符合条件)以全部价款扣除代付工资等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6%税率计税(进项不可抵扣,但扣除部分不计入销项基数)。
合规提示:此处的差额计税并非普惠优惠,而是取消原简易计税后的特殊计税规则,扣除部分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纳税人需与用工单位明确发票类型需求,避免因开票限制影响合作。若选择一般计税,可抵扣进项税额但税率较高;若选择差额计税,税负可能降低但需放弃专票开具资格。
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时,不得选择差额计税,须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3%征收率计税(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减免政策的公告执行,2027年12月31日前可减按1%)。向用工单位收取的代付费用部分同样不得开具专票。
合规提示:小规模纳税人需特别注意,2027年底前可享受1%的征收率优惠,但需在申报时准确勾选适用优惠,避免按3%误计税。
3差额征税管理:法定与优惠的区分及申报要求新政将差额征税业务明确划分为“法定必须执行”与“优惠可选择”两类,计税与开票规则差异显著,纳税人需严格区分。(一)法定必须执行的差额征税(无选择权)金融商品转让


计税规则:以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转让产生的负差可结转至下一纳税期抵扣,但年末仍为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年度。开票规则: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仅可开普票)。申报要求:在增值税申报表对应栏次填写扣除后的销售额。
合规提示:纳税人需完整保存买入与卖出的交易凭证(如合同、交割单等),确保扣除金额的真实性与可追溯性。客运场站服务、签证代理服务等




计税规则:以全部价款扣除支付给承运方运费、代付签证费等合规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特别提示:即使支付给第三方的费用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因已通过差额扣除)。开票规则:可就扣除后的余额全额开具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需根据客户需求选择)。
合规提示:纳税人需在账务处理中明确区分“支付给第三方的费用”与“自身收入”,避免将已扣除的费用重复抵扣进项税。
(二)优惠类可选择差额征税(纳税人自主选择)建筑服务(简易计税项目):仅适用于清包工、甲供工程、老项目,且选择简易计税方法(3%)时,可选择以全部价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3%征收率计税。合规提示:纳税人需确保分包业务取得合法有效的扣除凭证(如分包方开具的发票),并在申报时准确填写扣除金额。选择差额计税的,需提前与税务机关沟通备案(如有要求)。该扣除是针对简易计税项目的优惠,需合规使用。劳务派遣(一般纳税人):如上文所述,可选择差额计税(6%税率,扣除部分不开专票)或一般计税(6%税率,全额计税)。合规提示:一般纳税人需根据客户是否需要专票、自身进项税额情况等综合判断,优先选择税负更低的方式。
(三)申报表填报调整(2026年2月申报期起生效)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主表样式不变,但部分栏次填报口径优化:小规模纳税人申报表:👉第10栏:由企业及企业性质单位填写“免税销售额”中的“未达起征点销售额”;👉第11栏:由个体工商户及自然人填写“免税销售额”中“未达起征点销售额”;👉免税额计算:上述未达起征点的免税销售额,对应的免税额统一按3%的征收率计算(即使实际适用1%征收率,系统申报时仍按3%计算免税额,纳税人无需额外操作)。合规提示:小规模纳税人需根据自身主体类型(企业/个体户/自然人)准确填写对应栏次,避免因栏次错位导致申报错误。若当月销售额未超起征点但误填其他栏次,可能引发税务比对异常。系统按3%计算免税额(即使适用1%),纳税人需知悉该逻辑以避免误解。
官方微信 精诺集团
专注一站式企业服务
www.cdjnjt.com
成都精诺企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蜀ICP备16027769号-1
网上预核名通道
即将接入国家工商信息库查询,请输入手机号接收动态验证码
手 机 号:
短信验证码:发送验证码
预核企业名:
我要提问
精诺集团专业提供一站式企业服务,您有任何疑问我们将为您提供全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