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照护3岁以下婴幼儿子女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婴幼儿每月2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父母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选择由双方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纳税人照护3岁以下婴幼儿子女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婴幼儿每月2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父母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选择由双方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发布《纳税缴费信用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2号
现将《纳税缴费信用管理办法》予以发布,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25年5月16日
纳税缴费信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纳税缴费信用管理,促进纳税人缴费人诚信自律,提高税法遵从度,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的意见》《关于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纳税缴费信用管理,是指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缴费人的纳税缴费信用信息开展的采集、评价、确定、发布和应用等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已办理税务信息确认、身份信息报告,从事生产、经营的企业纳税人缴费人(以下简称经营主体)。
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其他类型纳税人缴费人可自愿申请纳入本办法管理。
第四条 国家税务总局主管全国纳税缴费信用管理工作。省以下税务机关负责所辖地区纳税缴费信用管理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第五条 纳税缴费信用管理遵循依法依规、客观公正、标准统一、分级分类、动态调整的原则。
第六条 国家税务总局负责纳税缴费信用管理工作的信息化建设,规范统一纳税缴费信用管理。
第七条 税务机关积极参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与相关部门建立信用信息共建共享共用机制,推动纳税缴费信用与其他社会信用联动管理。
第二章 信用信息采集
第八条 纳税缴费信用信息采集是指税务机关对经营主体纳税缴费信用信息的记载和整理。
第九条 纳税缴费信用信息包括信用基本信息、税务内部信息、外部信息。
信用基本信息包括经营主体的基础信息和纳税缴费信用历史记录。
税务内部信息包括经常性指标信息和非经常性指标信息。经常性指标信息是指税费申报信息、税费款缴纳信息、发票与税控器具信息、登记与账簿信息等经营主体经常产生的指标信息;非经常性指标信息是指税务检查信息等经营主体不经常产生的指标信息。
外部信息包括外部参考信息和外部评价信息。外部参考信息包括相关部门评定的优良信用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外部评价信息是指从相关部门取得的影响经营主体纳税缴费信用评价的指标信息。
第十条 纳税缴费信用信息采集工作由国家税务总局和省税务机关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本办法第九条第二款、第三款经营主体信用基本信息、税务内部信息由税务机关从税务管理系统中采集。
本办法第九条第四款外部信息主要通过税务管理系统、国家统一信用信息平台、部门间数据交换等渠道采集。
第三章 评价
第十二条 税务机关遵循无记载不评价、何时记载何时评价的原则,使用经营主体的纳税缴费信用信息,并按照规定的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确定纳税缴费信用级别。
第十三条 纳税缴费信用评价采取年度评价指标得分和直接判级方式。评价指标包括税务内部信息和外部评价信息。
年度评价指标得分采取扣分方式。经营主体经常性指标和非经常性指标信息齐全的,从100分起评;非经常性指标缺失,经常性指标中纳税缴费信息齐全的,从93分起评,不齐全的,从90分起评。
直接判级适用于首次在税务机关办理税费事宜的经营主体(以下简称新设立经营主体)或者有严重失信行为的经营主体。
纳税缴费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见附件1。
第十四条 外部参考信息在纳税缴费信用评价结果中记录,与纳税缴费信用评价信息形成联动机制。
第十五条 纳税缴费信用评价周期为一个公历年度。距首次在税务机关办理税费事宜时间不满一个评价年度的经营主体,不参加本期年度评价。
第十六条 纳税缴费信用级别设A、B、M、C、D五级。A级为年度评价指标得分90分以上的;B级为年度评价指标得分70分以上不满90分的;M级为新设立经营主体或者年度评价指标得分70分以上但评价年度内无生产经营业务收入的;C级为年度评价指标得分40分以上不满70分的;D级为年度评价指标得分不满40分或者有严重失信行为的。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营主体,不能评为A级:
(一)实际生产经营期不满3年的;
(二)上一评价年度评价结果为D级的;
(三)非正常原因评价年度内增值税连续3个月或者累计6个月应纳税额为0的;
(四)不能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并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向税务机关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营主体,直接判为D级:
(一)存在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留抵退税等税收违法行为的;
(二)存在逃避缴纳税款、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外的其他发票等违法行为被移送公安机关或者被公安机关直接立案查处的;
(三)偷税(逃避缴纳税款)金额10万元以上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10%以上的;
(四)在规定期限内未按税务机关处理结论足额缴纳税款、利息、滞纳金和罚款的;
(五)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或者拒绝、阻挠税务机关依法实施税务稽查执法行为的;
(六)违反发票管理法规,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
(七)提供虚假材料,骗取税收优惠的;
(八)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被停止出口退(免)税资格未到期的;
(九)认定为非正常户或者走逃(失联)户的;
(十)由非正常户或者走逃(失联)户直接责任人员在认定为非正常户或者走逃(失联)户之后注册登记、负责经营的;
(十一)由D级经营主体的直接责任人员在评为D级之后注册登记、负责经营的;
(十二)被确定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的;
(十三)存在税务机关依法认定的其他严重失信情形的。
第十九条 经营主体有下列情形的,不影响其纳税缴费信用评价:
(一)由于税务机关原因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经营主体未能及时履行纳税缴费义务的;
(二)非主观故意的计算公式运用错误以及明显的笔误造成未缴或者少缴税费款的;
(三)税务机关按照相关规定对经营主体不予行政处罚的;
(四)国家税务总局认定的其他不影响纳税缴费信用评价的情形。
第四章 评价结果的确定和发布
第二十条 纳税缴费信用评价结果的确定和发布遵循谁评价、谁确定、谁发布的原则。
第二十一条 税务机关原则上每年4月确定上一年度纳税缴费信用评价结果,并为经营主体提供纳税缴费信用评价信息(附件2)的自我查询服务。
纳税缴费信用评价结果生效时间以实际发布日期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第三条第二款所列可自愿申请纳入纳税缴费信用管理的纳税人缴费人,可自首次在税务机关办理税费事宜满12个月后填写《纳税缴费信用参评申请表》(附件3),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参与纳税缴费信用评价。主管税务机关于受理申请的次月依据其近12个月的纳税缴费信用状况确定纳税缴费信用级别。
纳税人缴费人自愿申请纳入纳税缴费信用管理后,存续期内适用本办法相关规定,以前年度的纳税缴费信用级别不再评价。
第二十三条 经营主体有下列情形的,可在规定期限内填写《纳税缴费信用复评(核)申请表》(附件4)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复评(核):
(一)在年度纳税缴费信用评价结果确定前,对评价指标扣分或者判级情况有异议的,可在评价年度次年3月申请复核,主管税务机关在评价结果确定前完成复核;
(二)对纳税缴费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在次年年度评价前申请复评,主管税务机关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评;
(三)因距首次在税务机关办理税费事宜时间不满一个评价年度未参加年度评价的,可在纳入纳税缴费信用管理满12个月后申请复评,主管税务机关依据经营主体近12个月的纳税缴费信用状况,确定其纳税缴费信用级别,并于受理申请的次月完成复评。
第二十四条 经营主体发生纳税缴费失信行为,符合相应纳税缴费信用修复条件的,可按以下方式进行修复:
(一)失信行为已记入纳税缴费信用评价结果的,经营主体可在次年年度评价前填写《纳税缴费信用修复申请表》(附件5)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信用修复,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失信行为纠正情况重新评价其纳税缴费信用级别,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修复;
(二)失信行为尚未记入纳税缴费信用评价结果的,经营主体无需提出申请,税务机关在开展年度评价时根据失信行为纠正情况统一更新结果。
经营主体应对信用修复申请内容的真实性作出承诺。税务机关发现经营主体虚假承诺的,撤销相应的纳税缴费信用修复结果,并按照纳税缴费信用评价指标,对虚假承诺行为予以扣分。
税务机关按照国家统一规定拓展优化信用修复渠道,并根据纳税缴费信用信息采集情况,逐步扩大免申请信用修复范围。纳税缴费信用修复范围及标准见附件6。
信用修复前已适用的税费政策和管理服务措施不作追溯调整。
第二十五条 企业进入破产重整或者和解程序后,该企业或者其管理人已依法缴纳税费款、利息、滞纳金、罚款,并纠正相关纳税缴费失信行为的,可以申请按照破产重整企业适用的修复标准开展信用修复。
申请按照破产重整企业适用的修复标准开展信用修复的,应当提供人民法院批准的重整计划或者认可的和解协议。
第二十六条 税务机关对经营主体的纳税缴费信用级别实行动态调整。
因税务检查等发现经营主体存在直接判为D级情形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将其当前纳税缴费信用级别调整为D级。相关失信行为发生在以前评价年度的,应同步调整其相应评价年度的纳税缴费信用级别为D级。
因税务检查等发现经营主体在以前评价年度存在需扣减年度评价指标得分情形,或者生产经营业务收入情况发生变化的,主管税务机关暂不调整其相应年度纳税缴费信用评价结果和评价信息。
第二十七条 纳税缴费信用评价状态变化时,税务机关可以采取适当方式,通知、提醒经营主体。
第二十八条 税务机关对纳税缴费信用评价结果,按分级分类原则,依法有序开放:
(一)主动公开A级名单及相关信息;
(二)根据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需要,以及与相关部门信用信息共建共享合作备忘录、协议等规定,逐步开放B、M、C、D级名单及相关信息。
第五章 评价结果的应用
第二十九条 税务机关按照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原则,对不同信用级别的经营主体实施分类服务和管理。
第三十条 对纳税缴费信用评价为A级的经营主体,税务机关予以下列激励措施:
(一)主动向社会公布A级名单;
(二)下一年度起评分提高1分,连续评为A级的可累积提高,起评分最高不超过100分;
(三)可以一次领取不超过3个月的增值税发票用量,需要调整增值税发票用量即时办理;其他普通发票按需领用;符合条件的,可以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按需开具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以下简称数电发票);
(四)连续3年评为A级的,除享受以上措施外,还可以由税务机关提供绿色通道或专门人员辅导办理税费事项;
(五)税务机关与相关部门实施的联合激励措施,以及结合实际情况采取的其他激励措施。
第三十一条 对纳税缴费信用评价为B级的经营主体,税务机关适时进行税费政策和管理规定的辅导,并视信用评价状态变化趋势参考本办法第三十条推出激励措施。
第三十二条 对纳税缴费信用评价为M级的经营主体,税务机关适时进行税费政策和管理规定的辅导。
第三十三条 对纳税缴费信用评价为C级的经营主体,税务机关应当依法从严管理,并视信用评价状态变化趋势选择性地采取本办法第三十四条的管理措施。
第三十四条 对纳税缴费信用评价为D级的经营主体,税务机关应当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直接责任人员在经营主体被评价为D级之后注册登记、负责经营的其他经营主体直接判为D级;
(二)结合经营主体风险评估情况,限额限量领用增值税专用发票,限制数电发票额度;普通发票的领用实行交(验)旧领新、严格限量供应;
(三)列入重点监控对象,加强信用监管;
(四)除本办法第十八条第十、十一项外,因直接判级评为D级的,D级评价保留至第2年,第3年不得评为A级;因年度评价指标得分评为D级的,次年评价时加扣11分;
(五)依法依规将D级评价结果提供相关部门,并结合实际情况采取其他严格管理措施。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评价年度是指公历年度,即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2014年第4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试行)〉的公告》(2014年第4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纳税信用补评和复评事项的公告》(2015年第4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纳税信用管理若干业务口径的公告》(2015年第8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纳税信用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2016年第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评价有关事项的公告》(2018年第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修复有关事项的公告》(2019年第3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1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评价与修复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31号)同时废止。
解读
一、修订背景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决策部署,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的意见》《关于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意见》相关要求,税务总局在连续多年开展信用评价工作的基础上,充分调研论证并广泛征求意见,积极响应经营主体诉求,整合了2014年以来的纳税信用管理规范性文件以及分散在相关制度文件中的规定,发布《纳税缴费信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在保持评价目标原则、制度框架和评价结果基本稳定的前提下,进一步拓展评价范围、优化评价规则、加大修复力度、强化结果应用,并按照“税费皆重、税费一体、税费协同”理念,将全国统一征收、具备条件的社会保险费和非税收入纳入信用评价范围,实现税费信用同评和制度集成升级,不断提高纳税缴费信用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水平。
二、《办法》主要内容
《办法》共六章36条。第一章《总则》明确了《办法》制定的目的和依据、信用管理定义、适用范围、管理职权、管理原则、信息化建设、信用联动等内容,是《办法》的基础。第二章《信用信息采集》明确了信息采集定义、信息范围、采集主体、采集渠道等内容,旨在统一纳税缴费信用信息的构成和数据采集来源。第三章《评价》规定了税务机关遵循无记载不评价、何时记载何时评价的原则开展纳税缴费信用评价,明确了评价方式、纳税缴费信用级别的设定,规范了不能评为A级、直接判为D级和不影响评价等情形。第四章《评价结果的确定和发布》明确了税务机关遵循谁评价、谁确定、谁发布的原则确定和发布评价结果,规范了申请参评、复评(核)、修复以及动态调整等事项。第五章《评价结果的应用》明确了税务机关按照守信激励、失信惩戒原则,对不同信用级别的经营主体实施分类服务和管理的相关措施。第六章《附则》明确了评价年度口径、《办法》的施行时间等内容。
三、《办法》部分条款的说明
(一)关于适用范围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意见》中“强化经营主体信用管理”的要求,《办法》适用范围涵盖除自然人以外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缴费人。其中,从事生产、经营的企业纳税人缴费人(以下简称经营主体)自动纳入《办法》管理,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其他企业法人、个人独资企业及合伙企业等;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其他类型纳税人缴费人可自愿申请纳入纳税缴费信用管理,其他类型纳税人缴费人包括事业单位、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等。为保持纳税缴费信用评价的连续性,保障社会相关主体运用纳税缴费信用评价结果的可靠性,纳税人缴费人参与评价后,在存续期内自动纳入《办法》管理。
(二)关于管理原则
《办法》第五条明确纳税缴费信用管理遵循依法依规、客观公正、标准统一、分级分类、动态调整的原则。依法依规指税务部门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开展纳税缴费信用管理工作;客观公正指纳税缴费信用评价主要依据经营主体信用行为的客观记录开展;标准统一指纳税缴费信用评价采用全国统一的评价指标、扣分标准和修复标准;分级分类指区分经营主体的信用级别,实施不同的管理和服务措施;动态调整指税务机关根据信用信息的变化调整经营主体以前年度的信用记录或者复核后调整当前的信用评价结果,税务总局可根据税费政策和征管办法的改变对全国统一的评价指标适时调整和修订。
(三)关于管理方式
《办法》第六条明确税务总局负责纳税缴费信用管理工作的信息化建设,规范统一纳税缴费信用管理,尽量减少人为干预,切实减轻经营主体和基层税务机关的工作负担。
(四)关于评价原则
《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无记载不评价、何时记载何时评价原则是指税务机关依托税务管理系统记载的客观信息开展纳税缴费信用评价,纳税缴费信用信息在记载到税务管理系统时纳入评价。
(五)关于经常性指标和非经常性指标信息
《办法》第九条中的“非经常性指标信息”是经营主体不经常产生的税务检查等指标信息,主要指税务部门开展的纳税评估、税务审计、反避税调查或税务稽查信息。
《办法》第十三条主要考虑信用的基础是信息,为适当给信息更完整的经营主体预留容错空间,明确经营主体经常性指标和非经常性指标信息齐全的,从100分起评;非经常性指标缺失,经常性指标中纳税缴费信息齐全的,从93分起评,不齐全的,从90分起评。“经常性指标和非经常性指标齐全”是指经营主体在评价年度内存在税费申报、税费款缴纳、发票与税控器具或登记与账簿等经常性指标信息,且近三个评价年度内,税务管理系统中存在纳税评估、大企业税务审计、反避税调查或税务稽查出具的决定(结论)文书记录等非经常性指标信息。“非经常性指标缺失”是指近三个评价年度内,税务管理系统中没有相关税务检查出具的决定(结论)文书的记录。“经常性指标中纳税缴费信息齐全”是指评价年度内税务管理系统中经营主体有税款和职工的社会保险费申报记录。
(六)关于新设立经营主体的评价方式
《办法》第十五条规定“距首次在税务机关办理税费事宜时间不满一个评价年度的经营主体”不参与本期年度评价。此类经营主体在首次办理税费事宜时,按照《办法》第十三条第三款和第十六条规定采取直接判级的评价方式确定评价结果,并可在纳入纳税缴费信用管理满12个月后,按照《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申请复评。
(七)关于生产经营业务收入
《办法》第十六条“生产经营业务收入”根据经营主体在评价年度内有无向税务机关申报反映生产经营业务收入的申报记录综合确定,包括:增值税销售额(含预缴申报的销售额)、企业所得税营业收入(含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的营业收入、月(季)度预缴申报的营业收入、特定业务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分支机构分配所得)、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等;以投资作为主营业务的经营主体还包括取得的投资收益或利润。
(八)关于不能评为A级的情形
《办法》第十七条第一项“实际生产经营期不满3年”的限定,主要考虑信用是长期积累的结果。经营主体的存续期平均在3-5年,实际经营后会有一个适应期和成长期,依法遵从能力随存续时间逐步提升。“实际生产经营期”自经营主体首次办理税费申报之日起算。
第二项“上一评价年度评价结果为D级的”,与《办法》第三十四条对纳税缴费信用D级经营主体采取的管理措施第四项对应,是针对严重失信行为的一项管理措施。主要考虑纳税缴费信用评价结果是对经营主体上一年度纳税缴费信用状况的评价,评价后对经营主体的管理措施应有一定的持续时间。
第三项“非正常原因”是指排除经营主体正常经营(包括季节性生产经营、享受政策性减免税、存在未抵减完的增值税留抵税额、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之外的其他原因。增值税按季申报视同连续3个月。
(九)关于直接判为D级的情形
《办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中偷税(逃避缴纳税款)金额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比例为“一个纳税年度的各税种偷税(逃避缴纳税款)总额”占“该纳税年度各税种应纳税总额”的比例。
第十项、第十一项中的“直接责任人员”是指经营主体被认定为非正常户或者走逃(失联)户时,或者经营主体的失信行为被税务机关记入失信信息、纳税缴费信用判为D级时的法定代表人、代表该经营主体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或者经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确定的实际责任人等。“注册登记、负责经营”是指以新注册登记或变更的方式成为经营主体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情形。
第十二项是指经营主体被确定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后,从确定之日至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不予公布或停止公布期间所涉及年度的评价结果均直接判为D级。
(十)关于不影响评价的情形
《办法》第十九条第二项“非主观故意的计算公式运用错误以及明显的笔误造成未缴或者少缴税费款的”中的“笔误”是指经营主体书写失误及系统输入错误。
第三项“税务机关按照相关规定对经营主体不予行政处罚”是指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由税务机关下达《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情形,或按照税务系统“首违不罚”相关规定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
(十一)关于信用修复
为鼓励和引导纳税人增强依法诚信纳税意识,主动纠正失信行为,《办法》第二十四条明确经营主体发生纳税缴费失信行为,符合相应纳税缴费信用修复条件的,可进行修复。
《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中“记入纳税缴费信用评价结果”包含两种情形:一是税务机关以直接判级方式将失信行为记入评价结果;二是税务机关已启动相应年度的信用评价工作,相关失信行为的扣分情况已记入年度评价指标得分。
《纳税缴费信用修复范围及标准》明确了信用修复的具体情形及对应的修复标准。相较于《办法》出台前主要有以下变化:一是加大了轻微失信行为修复力度。第1-21项新增了一档信用修复标准,即失信行为发生后3日内纠正的,可按100%修复原扣分分值。企业发现失信行为后立行立改、及时纠正,即有机会修复全部扣分。同时,适当提高了原有修复标准的加分比例,由原来的挽回80%、40%、20%的扣分损失调整为挽回80%、60%、40%的扣分损失,鼓励企业尽早纠正。二是建立了欠缴税费指标渐次修复机制。针对部分企业反映,已按税务机关要求分期补缴税费款,但因经营困难等原因难以全部缴清,导致无法满足信用修复条件的实际情况,第10-15项引入了渐次修复机制,根据补缴税费款占比和补缴及时性,综合计算修复加分(如3日内补缴的按补缴比例*100%修复扣分分值、30日内补缴的按补缴比例*80%修复扣分分值),鼓励企业积极补缴税费款。三是新增了“整体守信修复”情形。第22项明确:对已纠正失信行为、履行法律责任,且自评价年度内最后一次评价指标扣分发生后连续6个月以上无新增失信行为记录的,以每满1个月无新增失信行为记录恢复1分的方式修复其扣分分值(最高不超过11分),解决部分评价指标扣分后无法修复的问题,同时鼓励企业尽可能减少失信行为。四是细化了直接判D指标修复条件。《办法》出台前D级经营主体申请信用修复前需满足连续12个月没有新增失信行为记录等条件,信用修复“等待”时间较长、难度较大。第23-32项进一步细化直接判D指标的修复条件,根据偷税金额、罚款倍数、罚款金额、补缴时间等要素,将信用修复“等待”时长分为3个月、6个月和12个月3档,提升信用修复精细化水平,体现过罚相当原则。其中,没有新增纳税缴费失信行为记录从经营主体直接判为D级起开始计算,经营主体直接判为D级后再次出现其他纳税缴费失信行为记录的,该时间需重新计算;第32项中,经营主体在被认定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前,已因相同失信行为被直接判D的,该时间从具体失信行为导致直接判为D级起开始计算。
(十二)关于信用修复和复评的关系
《办法》第二十四条“信用修复”的前提是经营主体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年度评价结果无异议,并在提交《纳税缴费信用修复申请表》时做出承诺。如对纳税缴费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应先进行信用复评后再申请信用修复。经营主体申请信用修复之后,税务机关将不再受理对同年度评价结果的复评申请。
(十三)关于信用动态调整
《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因税务检查等发现经营主体存在直接判为D级情形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将作出检查处理决定年度的纳税缴费信用调整为D级。相关失信行为发生在以前评价年度的,应同步调整其相应评价年度的纳税缴费信用级别为D级,该D级评价不保留至下一年度,不影响下一年度已评价的信用级别。
近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省医保局、四川省税务局印发《关于公布2025年度全省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具体标准等参数的通知》(川人社办发〔2025〕39号),公布了全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含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下同)、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以下简称三项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具体标准等参数。按照现行三项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确定机制,2025年度全省三项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上限为22938元/月,下限为4588元/月。
按照我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和长期护理保险缴费基数有关政策,2025年度灵活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人员等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长期护理保险,缴费涉及使用上年度全省城镇全部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以7646元/月为依据执行。
按照我省工伤保险待遇有关规定,2025年度工伤保险待遇确定和调整涉及使用上年度全省城镇全部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按7646元/月执行。
延伸阅读1.参保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缴费基数怎么确定?参加三项社会保险的各参保用人单位应按国家统计局规定的列入工资总额统计项目的实际收入,据实申报职工缴费工资,职工个人缴费基数在我省公布的缴费基数上下限标准以内确定。参保用人单位申报的职工缴费工资超过我省公布的当年缴费基数上限的,按缴费基数上限计算缴费基数;低于我省公布的当年缴费基数下限的,按缴费基数下限计算缴费基数;在我省公布的当年缴费基数上下限之间的,按申报的职工缴费工资作为职工个人缴费基数。参保用人单位缴费基数按照本单位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确定。
2.我省三项社会保险缴费比例分别是多少?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为16%,职工个人缴费比例为8%;失业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为0.6%,职工个人缴费比例为0.4%;工伤保险实行单位缴费、职工个人不缴费的政策。国家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了一类至八类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分别为0.2%、0.4%、0.7%、0.9%、1.1%、1.3%、1.6%、1.9%。同时根据各参保用人单位工伤发生率等情况,实行浮动管理。因此,各参保用人单位实际执行工伤保险费率不尽相同。
3.怎么计算全省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保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和其他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简称个人参保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呢?根据国家现行政策,个人参保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可在我省公布的缴费基数上下限之间选择适当的缴费基数,缴费比例统一为20%。为便于个人参保人员选择,各市(州)在我省公布的缴费基数上下限标准以内,为个人参保人员设置了不同的缴费基数档次,个人参保人员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自行选择。
误区一:
法定盈余公积10%的提取是按照当年纳税调整后的应纳税所得额来提取的。
纠正:
上述理解是错误的,企业所得税是按照当年纳税调整后的应纳税所得额来计税,但是法定盈余公积10%的提取是按照当年净利润为基础计提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而不能以利润总额、也不是以企业所得税汇算调整后的应纳税所得额。
误区二:
法定盈余公积10%的提取,若是之前年度有亏损(即年初未分配利润余额为负数),不可以用当年的净利润先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再提取盈余公积。
纠正:
上述理解是错误的,如果以前年度有亏损(即年初未分配利润余额为负数),应先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再提取盈余公积。
误区三:
法定盈余公积10%的提取,是持续提取的,也就是企业只要是每年有税后净利润,都可以按照净利润的10%来持续提取。
纠正:
上述理解是错误的,法定盈余公积的提取比例一般为净利润的10%,当法定盈余公积累计金额达到企业注册资本的50%以上时,可以不再提取。
误区四:
法定盈余公积10%的提取,用途是可以用于弥补亏损、转增资本、分配股利等,法定盈余公积使用后余额可以为0元。
纠正:
上述理解是错误的,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误区五:
法定盈余公积10%的提取,这是税法的要求。
纠正:
上述理解是错误的,关于年底是否需要提取盈余公积,这个税务上没有要求,只是《公司法》上有规定。
误区六:
法定盈余公积10%的提取,若是之前年度没有计提,不得补提,因为会影响当年损益。
纠正:
上述理解是错误的,若是之前年度没有计提,是允许补提的,补提盈余公积是所有者权益内部结构的变化,不会影响当年损益,从未分配利润中提取一部分计入到盈余公积,所有者权益总额不变。
政 策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七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2)《公司法》第167条第3款规定:“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可以提取任意公积金。”任意公积金的提取与否及提取比例由股东会根据公司发展的需要和盈余情况决定,法律不作强制规定。
(3)《公司法》第204条:公司不依照本法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如数补足应当提取的金额,可以对公司处以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4)《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九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虽然公司法规定了“公司独立、股东有限责任”原则,将公司的债务与股东隔离开来。但在某些情形下,该原则将被打破,公司的债权人可要求公司的股东承担清偿责任。这四种除外的情况如下:
1. 股东没有出资,股东要在他认缴的出资范围内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补充责任;
2. 股东抽逃出资,有证据证明股东抽逃出资的,除了承担行政处罚甚至刑事处罚外,还要在他认缴的出资范围内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补充责任;
3. 股东利用有限责任恶意逃避公司债务,比如拿10万元成立一个母公司,再由母公司投资设立认缴1000万、1亿的公司子公司,拿一个亿的公司去背债,这时股东就需要对子公司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4. 股东与公司间的财务混淆,无法分清往来款项用途,这时股东也需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 第三条规定:纳税人需要开具红字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可以在所对应的蓝字发票金额范围内开具多份红字发票。
因此,纳税人开具红字发票时可以根据实际具体情况选择全部冲红或者部分冲红。
【问】我是一家服务公司,请问最近出台的加计抵减政策中,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请问这两项政策中的生活服务怎么定义?我应该怎么选择适用不同的加计抵减政策?
【答】两项政策中的生活服务定义一致。《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七条规定,生活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生活服务是指为满足城乡居民日常生活需求提供的各类服务活动。包括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其他生活服务。纳税人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后,当年内不再调整,以后年度是否适用,根据上年度销售额计算确定。
如果你公司上年度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已超过50%,则可以按规定适用加计抵减比例为10%的加计抵减政策;如果你公司上年度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未超过50%,但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合计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则可以按规定适用加计抵减比例为5%的加计抵减政策。
问题一
去年的费用没有取得发票,汇算清缴不愿意纳税调增,是否存在税务上的风险?
答复:
当然存在税务上的风险,一旦税务稽查,存在偷税被罚款、滞纳金的风险。
注意:
去年的费用没有取得发票,汇算清缴也没有纳税调增,若是一旦税务稽查,税务机关发现后会通知纳税人补开发票,纳税人在被告知之日起60天内补开发票的,也可以允许税前扣除。
参考: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第十五条规定“汇算清缴期结束后,税务机关发现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并且告知企业的,企业应当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内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
第十六条规定“企业在规定的期限未能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并且未能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提供相关资料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应支出不得在发生年度税前扣除。”
问题二
老师,我们公司为老板的朋友和亲戚代缴社保,请问这部分社保费能否允许我公司税前扣除?
答复:
不允许。只有为本单位职工缴纳的才允许税前扣除。
注意:
挂靠社保,对你公司会产生较大的法律风险。比如挂靠人出现事故,企业可能要承担赔偿损失。
参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
问题三
我们公司这个月给个别员工补交了以前年度的社保费1万元,请问能否在今年税前扣除?
答复:
不可以的,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若是没有超过5年,允许追补扣除到社保费用所属年度去税前扣除。
参考:
1.《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规定,六、关于以前年度发生应扣未扣支出的税务处理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问题四
我们是一家建筑企业,今天收到了一笔预收款,甲方要求我们开具发票,能否开票?
答复:
建筑企业收到了预收款,增值税纳税义务并没有发生,不可以开具带税率的发票,可以开具不征税的发票。
注意:
预收款开票时,建筑企业还没提供实质的服务,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还没有产生,因此预收款开票时不要求必须确认企业所得税上的收入。
参考: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5号 )附件:《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发票开具时合并编码选择6120000000000000000,货物和劳务名称选择建筑服务预收款。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第二条之规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 36号印发)第四十五条第(二)项修改为“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为收到预款的当天”。
问题五
我们从供电公司买电,再给客户的电动汽车充电,这种业务,我们接受发票和往外开发票,开什么税目的,什么税率的?
答复:
取得供电公司13%的电力发票,开具销售货物-电力的13%的发票。
因为该项业务就是售电业务。不属于服务业务,不得开具6%服务费发票。
参考:
1.福建国税12366营改增热点问答(7.4)2016.7.15
纳税人利用充电桩为电动汽车提供充电服务征收增值税问题
答:纳税人利用充电桩等充电设备为电动汽车(电动自行车等电动交通工具)提供的充电服务,实质属于销售电力的行为。应按照销售电力产品征收增值税。
2.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改增有关政策问题的解答(之六)2016.6.2
纳税人利用充电桩为电动汽车提供充电服务征收增值税问题
纳税人利用充电桩等充电设备为电动汽车(电动自行车等电动交通工具)提供的充电服务,实质属于销售电力的行为。应按照销售电力产品征收增值税。
01#
企业发生的支出在税前的扣除标准是什么?
答:税前扣除凭证,是指企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证明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实际发生,并据以税前扣除的各类凭证。
02#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凭证有哪些?
答:税前扣除凭证按照来源分为内部凭证和外部凭证。
内部凭证是指企业自制用于成本、费用、损失和其他支出核算的会计原始凭证。内部凭证的填制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会计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
外部凭证是指企业发生经营活动和其他事项时,从其他单位、个人取得的用于证明其支出发生的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发票(包括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财政票据、完税凭证、收款凭证、分割单等。
03#
企业应在什么时间取得税前扣除凭证?
答:企业应在当年度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汇算清缴期结束前取得税前扣除凭证。
04#
企业已经发生支出,但销售方无法开具发票,应当如何处理?
答:企业在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过程中,因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可凭以下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其支出允许税前扣除:
(一) 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原因的证明资料(包括工商注销、机构撤销、列入非正常经营户、破产公告等证明资料);
(二) 相关业务活动的合同或者协议;
(三) 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
(四) 货物运输的证明资料;
(五) 货物入库、出库内部凭证;
(六) 企业会计核算记录以及其他资料。
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为必备资料。
05#
国外的票据能否作为税前扣除的凭证?
答:企业从境外购进货物或者劳务发生的支出,以对方开具的发票或者具有发票性质的收款凭证、相关税费缴纳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06#
企业取得不合规的发票,应当如何处理?
答:企业取得私自印制、伪造、变造、作废、开票方非法取得、虚开、填写不规范等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以下简称“不合规发票”),以及取得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的其他外部凭证(以下简称“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的,若支出真实且已实际发生,应当在当年度汇算清缴期结束前,要求对方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补开、换开后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符合规定的,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07#
税务机关在检查中发现企业有部分以前年度支出应取得而未取得的发票作为扣除凭证,应当如何处理?
答:汇算清缴期结束后,税务机关发现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并且告知企业的,企业应当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内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其中,因对方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内提供可以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关资料。
08#
以前年度的支出因未取得扣除凭证而没有进行税前扣除,今年取得了符合条件的凭证,能否在今年进行税前扣除?
答:由于一些原因(如购销合同、工程项目纠纷等),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取得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企业主动没有进行税前扣除的,待以后年度取得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后,相应支出可以追补至该支出发生年度扣除,追补扣除年限不得超过5年。其中,因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企业在以后年度凭相关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相应支出也可以追补至该支出发生年度扣除,追补扣除年限不得超过5年。
09#
企业与个人发生应税业务,应当取得何种凭证进行税前扣除?
答: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税务总局对应税项目开具发票另有规定的,以规定的发票或者票据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10#
企业租用办公用房发生的水、电费用等,应当取得何种凭证进行税前扣除?
答:企业租用(包括企业作为单一承租方租用)办公、生产用房等资产发生的水、电、燃气、冷气、暖气、通讯线路、有线电视、网络等费用,出租方作为应税项目开具发票的,企业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出租方采取分摊方式的,企业以出租方开具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
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缓缴期满后,可在2023年底前采取分期(足月)或逐月等方式补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
缓缴期间,职工落户、购房、购车以及子女入学资格等权益都不受影响。
按规定缓缴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应在何时补缴缓缴的费款?
按照《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
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缓缴期满后,可在2023年底前采取分期(足月)或逐月等方式补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补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用人单位可在2023年底前采取分期(足月)或逐月等方式补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分期(足月)或逐月的具体方式是什么?
即缓缴期满后,用人单位可根据本单位具体情况,自行选择按月补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也可选择若干月份的社会保险费一并补缴,还可选择一次性缴清缓缴的全部社会保险费。
用人单位最迟应于2023年底前缴清缓缴的社会保险费。
用人单位应如何申报补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是否需要另行申请?
经人社部门与税务部门商定,待单位缓缴结束后,缓缴月份的单位部分社保费金额数据,人社部门将按月拆分并推送至税务部门,无需单位另行申请。
届时,单位可以自行通过税务网上经办平台选择分期(足月)、逐月等方式申报补缴,最晚需于2023年年底前完成所有缓缴月份的补缴。
公司缓缴了社保费,会影响职工的落户、购房、购车以及子女入学资格等权益吗?
不影响。缓缴期间,用人单位依法履行代扣代缴职工个人缴费义务,职工个人缴费状态为正常缴费,不会影响职工落户、购房、购车以及子女入学资格等权益。
很多人都认为公司的钱就是老板个人的钱,老板花公司的钱可以跟花自己的钱一样随意。就包括很多老板本身肯定也认为自己辛辛苦苦赚的钱难不成还不能自己支配?真的是这样吗?公司的钱等于老板的钱?
其实类似的在我们日常生活中非常常见的问题还有很多,例如以下几个,看看你能答对多少呢?
问题一:大家知道,目前对于公户转私户,特别是大额资金转账监控的越来越严格, 但是我们老板就是想从公司账户取350万到个人卡上,会计应该怎么办?
请简单说出 2 种常见思路!
问题二:老板让人事买了300元水果会计该怎么入账?需要发票吗?
请简单说出 1 种具体思路!
问题三:我单位找了一批临时工,请问发放工资要发票还是做工资表?到底要不要社保?
请简单说出 3 种常见思路!
问题四:员工工资为零,单位只缴纳社保,个税如何处理?
请简单说出 3 种常见思路!
问题五:我公司目前有员工 100 人,但是 40 人不愿缴纳社保,正好公司也不想给这人缴纳,但是又不知道如何处理更合法?
请简单说出 2 种常见思路!
问题六:我公司采购了一批 5 万元的购物卡,发放给员工,会计应该这么做账?
请简单说出 2 种常见思路!
问题七:节后上班, 好多公司组织员工吃个饭、聚个餐,从酒店取得“餐饮费”的发票如何入账?
请简单说出 2 种常见思路!
问题八:我公司账面上有好多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还有好多无法支付的应付款, 都是好多年遗留下来的,如何清理掉呢?
请简单说出 4 种常见思路!
1.所谓分公司的独立核算,即分公司的收支由分公司单独核算,简单讲就是分公司盈亏自负。独立核算分公司要单独出具财务报表。非独立核算就不用了,要到总公司核算。不论是否是独立核算,都要求单独建账。
2.如果分公司满足如下条件,一般就是独立核算:有权独立开展营业活动、签合同、开发票、开基本户(一般户没问题)。反之就是非独立核算。
3.独立核算与非独立核算,是会计上的定义,税法上没有这个概念。税法上主要看是否是经营性分公司。如果是经营性分公司,一般而言,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如果是非经营性分公司,一般而言,增值税只需要就地做增值税零申报(有的地方不要求做申报),所得税就不用当地做分摊了。
4.独立核算和经营性分公司没有对等关系,但是,经营性分公司一般都是独立核算,就地缴纳增值税和分摊所得税,非经营性分公司一般是非独立核算,不用就地纳税。【57号文规定,如果是不具有生产经营职能(只从事售后服务、内部研发、仓储),当地不交增值税的分公司,不就地分摊所得税。】
5.但是税务局依然可以认定你的非独立核算分公司为经营性分公司,进而要求就地纳税。因为,如前所述,是否独立核算是你说了算,但是是否是经营性是税务局结合你的营业范围和实际业务来判定。
6.不管是不是经营性分公司,都需要做税务登记。税种核定的时候,有些地方基于你的经营范围会给你核定各个税种。如果核定了,你就需要做申报。没有业务的话,你就每个月或者季度做零申报。也有的地方不要求。
7.无论是否是经营性分公司,增值税都是做就地申报,所得税都是做汇总申报。区别在于,如果是非经营性分公司,增值税只是零申报,所得税不需要做当地的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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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规定:
以下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一)不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且在当地不缴纳增值税、营业税的产品售后服务、内部研发、仓储等汇总纳税企业内部辅助性的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上年度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其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新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设立当年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当年撤销的二级分支机构,自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之日所属企业所得税预缴期间起,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五)汇总纳税企业在中国境外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业户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9号)规定,固定业户的总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但在同一省(区、市)范围内的,经省(区、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审批同意,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具体计算缴纳办法可见财税[2013]74号文《总分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计算缴纳暂行办法》的通知。
原文:
为加强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2]40号)等文件的精神,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现予发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征收管理法》)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2]40号)等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跨地区(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下同)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该居民企业为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以下简称汇总纳税企业),除另有规定外,其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适用本办法。
国有邮政企业(包括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控股公司和直属单位)、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海洋石油天然气企业(包括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中海石油(中国)有限公司、中海油田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海洋石油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等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包括滞纳金、罚款)为中央收入,全额上缴中央国库,其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铁路运输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汇总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一)统一计算,是指总机构统一计算包括汇总纳税企业所属各个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在内的全部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
(二)分级管理,是指总机构、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都有对当地机构进行企业所得税管理的责任,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应分别接受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管理。
(三)就地预缴,是指总机构、分支机构应按本办法的规定,分月或分季分别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
(四)汇总清算,是指在年度终了后,总机构统一计算汇总纳税企业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应纳所得税额,抵减总机构、分支机构当年已就地分期预缴的企业所得税款后,多退少补。
(五)财政调库,是指财政部定期将缴入中央国库的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待分配收入,按照核定的系数调整至地方国库。
第四条 总机构和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二级分支机构,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级分支机构,是指汇总纳税企业依法设立并领取非法人营业执照(登记证书),且总机构对其财务、业务、人员等直接进行统一核算和管理的分支机构。
第五条 以下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一)不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且在当地c不缴纳增值税、营业税的产品售后服务、内部研发、仓储等汇总纳税企业内部辅助性的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上年度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其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新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设立当年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当年撤销的二级分支机构,自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之日所属企业所得税预缴期间起,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五)汇总纳税企业在中国境外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二章 税款预缴和汇算清缴
第六条 汇总纳税企业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汇总计算的企业所得税,包括预缴税款和汇算清缴应缴应退税款,50%在各分支机构间分摊,各分支机构根据分摊税款就地办理缴库或退库;50%由总机构分摊缴纳,其中25%就地办理缴库或退库,25%就地全额缴入中央国库或退库。具体的税款缴库或退库程序按照财预[2012]40号文件第五条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企业所得税分月或者分季预缴,由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具体核定。
汇总纳税企业应根据当期实际利润额,按照本办法规定的预缴分摊方法计算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的企业所得税预缴额,分别由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就地预缴;在规定期限内按实际利润额预缴有困难的,也可以按照上一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1/12或1/4,按照本办法规定的预缴分摊方法计算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的企业所得税预缴额,分别由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就地预缴。预缴方法一经确定,当年度不得变更。
第八条 总机构应将本期企业应纳所得税额的50%部分,在每月或季度终了后15日内就地申报预缴。总机构应将本期企业应纳所得税额的另外50%部分,按照各分支机构应分摊的比例,在各分支机构之间进行分摊,并及时通知到各分支机构;各分支机构应在每月或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就其分摊的所得税额就地申报预缴。
分支机构未按税款分配数额预缴所得税造成少缴税款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其处罚,并将处罚结果通知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第九条 汇总纳税企业预缴申报时,总机构除报送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和企业当期财务报表外,还应报送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和各分支机构上一年度的年度财务报表(或年度财务状况和营业收支情况);分支机构除报送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只填列部分项目)外,还应报送经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的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各分支机构上一年度的年度财务报表(或年度财务状况和营业收支情况)原则上只需要报送一次。
第十条 汇总纳税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由总机构汇总计算企业年度应纳所得税额,扣除总机构和各分支机构已预缴的税款,计算出应缴应退税款,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税款分摊方法计算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的企业所得税应缴应退税款,分别由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就地办理税款缴库或退库。
[部分废止]汇总纳税企业在纳税年度内预缴企业所得税税款少于全年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的,应在汇算清缴期内由总、分机构分别结清应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预缴税款超过应缴税款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按有关规定分别办理退税,或者经总、分机构同意后分别抵缴其下一年度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
第十一条 汇总纳税企业汇算清缴时,总机构除报送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和年度财务报表外,还应报送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各分支机构的年度财务报表和各分支机构参与企业年度纳税调整情况的说明;分支机构除报送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只填列部分项目)外,还应报送经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的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分支机构的年度财务报表(或年度财务状况和营业收支情况)和分支机构参与企业年度纳税调整情况的说明。
分支机构参与企业年度纳税调整情况的说明,可参照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中列明的项目进行说明,涉及需由总机构统一计算调整的项目不进行说明。
第十二条 分支机构未按规定报送经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的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责成该分支机构在申报期内报送,同时提请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督促总机构按照规定提供上述分配表;分支机构在申报期内不提供的,由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对分支机构按照《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属于总机构未向分支机构提供分配表的,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还应提请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对总机构按照《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章 总分机构分摊税款的计算
第十三条 总机构按以下公式计算分摊税款:总机构分摊税款=汇总纳税企业当期应纳所得税额×50%
第十四条 分支机构按以下公式计算分摊税款:
所有分支机构分摊税款总额=汇总纳税企业当期应纳所得税额×50%
某分支机构分摊税款=所有分支机构分摊税款总额×该分支机构分摊比例
第十五条 总机构应按照上年度分支机构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三个因素计算各分支机构分摊所得税款的比例;三级及以下分支机构,其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统一计入二级分支机构;三因素的权重依次为0.35、0.35、0.30。
计算公式如下:
某分支机构分摊比例=(该分支机构营业收入/各分支机构营业收入之和)×0.35+(该分支机构职工薪酬/各分支机构职工薪酬之和)×0.35+(该分支机构资产总额/各分支机构资产总额之和)×0.30
分支机构分摊比例按上述方法一经确定后,除出现本办法第五条第(四)项和第十六条第二、三款情形外,当年不作调整。
第十六条 总机构设立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部门(非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二级分支机构),且该部门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与管理职能部门分开核算的,可将该部门视同一个二级分支机构,按本办法规定计算分摊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该部门与管理职能部门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不能分开核算的,该部门不得视同一个二级分支机构,不得按本办法规定计算分摊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汇总纳税企业当年由于重组等原因从其他企业取得重组当年之前已存在的二级分支机构,并作为本企业二级分支机构管理的,该二级分支机构不视同当年新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按本办法规定计算分摊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汇总纳税企业内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总机构、二级分支机构之间,发生合并、分立、管理层级变更等形成的新设或存续的二级分支机构,不视同当年新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按本办法规定计算分摊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分支机构营业收入,是指分支机构销售商品、提供劳务、让渡资产使用权等日常经营活动实现的全部收入。其中,生产经营企业分支机构营业收入是指生产经营企业分支机构销售商品、提供劳务、让渡资产使用权等取得的全部收入。金融企业分支机构营业收入是指金融企业分支机构取得的利息、手续费、佣金等全部收入。保险企业分支机构营业收入是指保险企业分支机构取得的保费等全部收入。
本办法所称分支机构职工薪酬,是指分支机构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而给予各种形式的报酬以及其他相关支出。
本办法所称分支机构资产总额,是指分支机构在经营活动中实际使用的应归属于该分支机构的资产合计额。
本办法所称上年度分支机构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是指分支机构上年度全年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数据和上年度12月31日的资产总额数据,是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核算的数据。
一个纳税年度内,总机构首次计算分摊税款时采用的分支机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数据,与此后经过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确认的数据不一致的,不作调整。
第十八条 对于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和其他规定,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处于不同税率地区的,先由总机构统一计算全部应纳税所得额,然后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比例和按第十五条计算的分摊比例,计算划分不同税率地区机构的应纳税所得额,再分别按各自的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后加总计算出汇总纳税企业的应纳所得税总额,最后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比例和按第十五条计算的分摊比例,向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分摊就地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款。
第十九条 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经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的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分支机构的年度财务报表(或年度财务状况和营业收支情况)等,对其主管分支机构计算分摊税款比例的三个因素、计算的分摊税款比例和应分摊缴纳的所得税税款进行查验核对;对查验项目有异议的,应于收到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后30日内向企业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复核建议,并附送相关数据资料。
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必须于收到复核建议后30日内,对分摊税款的比例进行复核,作出调整或维持原比例的决定,并将复核结果函复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执行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复核决定。
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未在规定时间内复核并函复复核结果的,上级税务机关应对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复核期间,分支机构应先按总机构确定的分摊比例申报缴纳税款。
第二十条 汇总纳税企业未按照规定准确计算分摊税款,造成总机构与分支机构之间同时存在一方(或几方)多缴另一方(或几方)少缴税款的,其总机构或分支机构分摊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低于按本办法规定计算分摊的数额的,应在下一税款缴纳期内,由总机构将按本办法规定计算分摊的税款差额分摊到总机构或分支机构补缴;其总机构或分支机构就地缴纳的企业所得税高于按本办法规定计算分摊的数额的,应在下一税款缴纳期内,由总机构将按本办法规定计算分摊的税款差额从总机构或分支机构的分摊税款中扣减。
第四章 日常管理
第二十一条 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应依法办理税务登记,接受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监督和管理。
第二十二条 总机构应将其所有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包括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分支机构)信息报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内容包括分支机构名称、层级、地址、邮编、纳税人识别号及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名称、地址和邮编。
分支机构(包括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分支机构)应将其总机构、上级分支机构和下属分支机构信息报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内容包括总机构、上级机构和下属分支机构名称、层级、地址、邮编、纳税人识别号及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名称、地址和邮编。
上述备案信息发生变化的,除另有规定外,应在内容变化后30日内报总机构和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分支机构注销税务登记后15日内,总机构应将分支机构注销情况报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第二十三条 以总机构名义进行生产经营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无法提供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应在预缴申报期内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非法人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的复印件、由总机构出具的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的有效证明和支持有效证明的相关材料(包括总机构拨款证明、总分机构协议或合同、公司章程、管理制度等),证明其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身份。
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对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进行审核鉴定,对应按本办法规定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二级分支机构,应督促其及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二十四条 以总机构名义进行生产经营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无法提供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也无法提供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相关证据证明其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身份的,应视同独立纳税人计算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不执行本办法的相关规定。
按上款规定视同独立纳税人的分支机构,其独立纳税人身份一个年度内不得变更。
[条款废止]汇总纳税企业以后年度改变组织结构的,该分支机构应按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报送相关证据,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重新进行审核鉴定。
第二十五条 汇总纳税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按以下规定申报扣除:
(一)总机构及二级分支机构发生的资产损失,除应按专项申报和清单申报的有关规定各自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外,二级分支机构还应同时上报总机构;三级及以下分支机构发生的资产损失不需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应并入二级分支机构,由二级分支机构统一申报。
(二)总机构对各分支机构上报的资产损失,除税务机关另有规定外,应以清单申报的形式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三)总机构将分支机构所属资产捆绑打包转让所发生的资产损失,由总机构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专项申报。
二级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对二级分支机构申报扣除的资产损失强化后续管理。
第二十六条 对于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和其他规定,由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管理的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审批(核)、备案管理,并通过评估、检查和台账管理等手段,加强后续管理。
第二十七条 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对汇总纳税企业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管理,可以对企业自行实施税务检查,也可以与二级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联合实施税务检查。
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对查实项目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统一计算查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
总机构应将查补所得税款(包括滞纳金、罚款,下同)的50%按照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计算的分摊比例,分摊给各分支机构(不包括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分支机构)缴纳,各分支机构根据分摊查补税款就地办理缴库;50%分摊给总机构缴纳,其中25%就地办理缴库,25%就地全额缴入中央国库。具体的税款缴库程序按照财预[2012]40号文件第五条等相关规定执行。
汇总纳税企业缴纳查补所得税款时,总机构应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和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税务检查结论,各分支机构也应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经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的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和税务检查结论。
第二十八条 二级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配合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对其主管二级分支机构实施税务检查,也可以自行对该二级分支机构实施税务检查。
二级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自行对其主管二级分支机构实施税务检查,可对查实项目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自行计算查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
计算查增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减除允许弥补的汇总纳税企业以前年度亏损;对于需由总机构统一计算的税前扣除项目,不得由分支机构自行计算调整。
二级分支机构应将查补所得税款的50%分摊给总机构缴纳,其中25%就地办理缴库,25%就地全额缴入中央国库;50%分摊给该二级分支机构就地办理缴库。具体的税款缴库程序按照财预[2012]40号文件第五条等相关规定执行。
汇总纳税企业缴纳查补所得税款时,总机构应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经二级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的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和二级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税务检查结论,二级分支机构也应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和税务检查结论。
第二十九条 税务机关应将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分支机构的税务登记信息、备案信息、总机构出具的分支机构有效证明情况及分支机构审核鉴定情况、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和年度纳税申报表、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财务报表(或年度财务状况和营业收支情况)、企业所得税款入库情况、资产损失情况、税收优惠情况、各分支机构参与企业年度纳税调整情况的说明、税务检查及查补税款分摊和入库情况等信息,定期分省汇总上传至国家税务总局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管理信息交换平台。
第三十条 2008年底之前已成立的汇总纳税企业,2009年起新设立的分支机构,其企业所得税的征管部门应与总机构企业所得税征管部门一致;2009年起新增汇总纳税企业,其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的管理部门也应与总机构企业所得税管理部门一致。
第三十一条 汇总纳税企业不得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没有跨地区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仅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以下称同一地区)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其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参照本办法联合制定。
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既跨地区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又在同一地区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其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实行本办法。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74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外商独资银行汇总纳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95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汇总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2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所属分支机构2008年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款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74号)同时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4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补充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6号)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采集涉税专业服务基本信息和业务信息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制度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3号)规定,涉税专业服务机构需要按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涉税专业服务相关业务信息。
那么3月31日前究竟有哪些信息要报送呢?一起和长财咨询来看下吧!
年度涉税专业服务总体情况表报送 机构纳入实名制管理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具体包括:
1.税务师事务所;
2.依法取得执业许可且从事涉税专业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
3.经商事登记且从事涉税专业服务的代理记账机构、税务代理公司、财税类咨询公司等其他机构。
注意啦!没有纳入实名制管理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请及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涉税专业服务信息采集-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人员)基本信息采集”纳入管理。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年度涉税专业服务总体情况表》。
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管理——其他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管理——涉税专业服务年度报告
税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应当于完成专业税务顾问、税收策划、涉税鉴证、纳税情况审查业务的次年3月31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专项业务报告要素信息采集表》。
《专项业务报告要素信息采集表》仅采集专项业务报告要素信息,专项业务报告的原件由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和委托人双方留存备查,除税收法律、法规及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报送的外,无须向税务机关报送。
报送 机构1.税务师事务所
2.会计师事务所
3.律师事务所
由完成业务的次月底前,调整为完成专项业务的次年3月31日前。
特别提示:专项业务是指专业税务顾问、税收策划、涉税鉴证、纳税情况审查业务等涉税业务。
上述业务的完成时间,以税务师、注册会计师、律师在相关文书上签字的时间为准。
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管理——其他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管理——涉税专业服务专项报告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涉税专业服务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2017年第48号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信用积分指标体系及积分规则〉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7号)文件规定: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年度报告信息和专项业务信息为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信用积分指标体系的重要指标,如发生逾期报送、未报送和报送信息与实际不符的情况,税务机关将对涉税专业服务机构采取涉税专业服务信用扣分、降低涉税服务信用等级等措施。
问:简易行政处罚界面处罚状态显示扣款中如何处理?
答:您好,请您点击【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税费缴纳】界面的未缴款凭证作废解锁—立即解锁带出税款信息之后,若您签署三方协议可以勾选三方协议自动划款;选择银行端点击立即缴款,可以打印银行端缴款凭证前往银行缴款;选择银联缴款可以输入个人卡号进行缴款。
问:如何查询社保客户端初始密码?
答:您好,电子税务局可以尝试查询社保费管理客户端初始密码,请您点击【我的信息】—【纳税人信息】—【社保费管理客户端初始密码查询】。若此模块查询不到或查询到的密码不正确,您可根据界面的温馨提示联系主管税务机关或拔打社保服务热线4007112366咨询。
问:印花税申报表查询不到?
答:您好,请您点击【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申报台账查询】—【申报信息查询】核实是否有申报记录,若是有,请您点击查看详情,作废标志显示否说明申报成功了。请点击【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申报清册】—【按期应申报】,【财产和行为合并申报】这里点击填写申报表—再点击【财产和行为税申报查询维护】查询。您可清空申报日期,选择税款所属期2022.1.1-2022.12.31查询尝试。
来源:北京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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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
今天公司正式开工上班了,燃放了2万元的烟花炮竹,请问这部分支出能否税前扣除?2
答复
不可以的。原因有2个,一是不属于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二是不属于生产经营活动必要和正常支出。3
政策依据
1.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具体判断是否具有合理性,需要依据企业的性质、规模、业务范围等多种因素,加以综合判断。4.《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释义》其中规定对相关性的具体判断应当遵循实质课税原则,不能仅以交易形式确定,而应当根据经济行为的目的和实质判断。一般是从支出发生的根源和性质方面进行分析,而不是从费用支出的结果分析。“与取得收入有关的支出”包含两种情形:一种是“能给企业带来现实、实际的经济利益”的支出,如“购买原材料的支出”;另一种是“能给企业带来可预期经济利益”的支出,如“广告费支出”。误区一
所有企业都必须参加纳税信用评定
纠正:
纳税信用评价的适用范围包括:
1. 已办理税务登记(含“三证合一、一照一码”、临时登记),从事生产、经营并适用查账征收的独立核算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和个人合伙企业。
查账征收是指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为查账征收,个人独资企业和个人合伙企业的个人所得税征收方式为查账征收。
2.新设立企业、评价年度内无生产经营业务收入的企业、适用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的企业参与纳税信用评价。
Tips:
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个体工商户可自愿参与纳税信用评价,并在以后的存续期内适用国家税务总局纳税信用管理相关规定。
误区二
应纳税额越高,纳税信用等级越高
纠正:
纳税信用信息主要包括涉税申报信息、税(费)款缴纳信息、发票与税控器具信息、登记与账簿信息、税务检查信息、纳税人历史信用信息及外部信息等。只要企业认真履行纳税义务,无论企业规模大小、应纳税额的高低,都有评定优秀纳税信用等级的可能。
误区三
今年被评为D级纳税人,明年有机会重新评级为更高级别
纠正:
对于因评价指标得分评为D级的纳税人,次年由直接保留D级评价调整为评价时加扣11分,对于因直接判级评为D级的纳税人,维持D级评价保留2年、第三年纳税信用不得评价为A级。
误区四
新成立的企业当年没有纳税信用等级
纠正:
新设立企业参与纳税信用评价,未发生《信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所列失信行为的适用M级。
误区五
企业年度内无生产经营业务收入,所以不用参加年度纳税信用等级评定
纠正:
评定年度内无生产经营业务收入的企业参与纳税信用评定,得分70分以上且未发生《信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所列失信行为的适用M级。
误区六
企业发生失信行为导致信用扣分后,纠正失信行为也不能补救
纠正:
纳税人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评价与修复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1号)相关规定及附件2《纳税信用修复范围及标准》所列条件的,可申请纳税信用修复,根据失信行为类型、纠正时间等进行修复加分或重新评级。
政策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纳税信用管理若干业务口径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5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评价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8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5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评价与修复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1号)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
请问
老师,我想看看一家公司经营好坏,若是看三大报表的话应该先看哪一个会计报表?
答复
建议先看利润表。
因为通过看利润表能够直接看出这个企业:
1、是否能够创造利润?
2、盈利能力如何?
3、可以让投资者最快的了解该企业在一段时期内的经营状况如何?
4、利润表是评价一个企业获利能力的重要指标;
5、通过看利润表可以帮助判断企业的价值的高低;
6、通过看不同年度的利润表,看企业的成长性如何。
注意
1、资产负债表是企业的“底子”(家底)!
2、利润表是企业的“面子”(脸面)!
3、现金流量表则是企业的“里子”(日子)!
建议大家结合着上述三张报表来综合分析企业的实力和价值,便于做出较为准确的判断。
实际工作中,我们很多公司都会遇到资金不充足,公司需要向个人股东及其他自然人大量借款的情况,于是股东就直接将款项打入公司对公账户,然后款项就直接用于公司日常的经营支出,再然后呢?
没有再然后了,合规吗?当然不合规!有风险吗?风险大大的!那怎么做合规又规避风险呢?今天小天就跟你们来说一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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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发!公司向老板借钱被稽查?
先看案例:
企业资金紧张的时候,向股东、个人,乃至其他企业借款,都是常见的事情,只要是正规用途的名义,都属于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
原因就是企业向老板借的“无偿借款”未申报纳税,导致了税局认定为少缴纳增值税,最终被认定为偷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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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向个人借款支付利息时
5个涉税注意点
注意点1:要有借款合同或协议
企业与个人之间要签订借款合同,并在借款合同中注明借款的用途必须是用于公司正常经营,从而体现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借贷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并且不具有非法集资目的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这是利息费用能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最基本的前提。
注意点2:要取得合法有效的凭证
支付借款利息必须取得银行出具的利息计息单或者正式增值税发票;若是支付个人的利息,需要个人去国税部门代开利息的发票,否则在企业所得税前不得扣除。
注意点3:要代扣利息的个人所得税
个人借款给非金融企业取得的利息收入,属于债权性股息所得,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应当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
注意点4:个人要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贷款服务,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因此,个人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应该缴纳增值税。
注意点5:若借款人为股东个人要遵循关联方利息扣除标准
若是该借款属于公司向股东的借款,那么支付股东个人的利息就要须按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的标准扣除。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比例和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
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
(一)金融企业为5:1;
(二)其他企业为2:1。
因此公司支付股东的利息金额能否税前扣除一定要注意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是否超过了2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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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企业向个人借款
会计务必做好以下检查
其实,作为会计人员,遇到这样的情况,不要惊慌失措。对于企业向个人的借款,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即可:
1、查看是否签订了借款合同,合同是否明确了借款用途、借款金额、时间和利率。
2、查看借款人是否提供了代开的发票。
3、查看借款利率水平是否不高于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超过部分的利息无法税前抵扣。
4、判断借款人是否是公司的关联方,如股东借款给企业,关联债资比限制,金融企业为5:1,其他企业是2:1。超过部分的利息无法税前抵扣。
5、对于自然人代开发票部分,需要企业在支付个人借款利息时,代扣代缴个税。
下面,我们就给大家具体聊一下:企业向个人支付的借款利息的涉税处理,以及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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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向个人借款支付利息
涉税处理大全
企业向个人借款支付利息,需要注意的税务问题有以下几个方面:
1.企业所得税
公司发生的经营性借款利息支出税前扣除需取得发票、满足关联借款的债资比要求,利率水平不高于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等,另外还需要考虑股东出资是否缴足等特殊情形。
(1)取得发票
企业对个人的利息支出,超过“小额零星”标准的需要个人在税务局申请代开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不需要发票的情况
支付个人500元/次(或者每日累计500元)以下的零星支出,不需要发票,可以凭自然人开具的个人收据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2)满足债资比及利率水平的要求
①非关联方借款
支付给个人利息,满足下列条件且不超过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息部分可以税前扣除。
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借贷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并且不具有非法集资目的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企业与个人之间签订了借款合同。
②关联方借款
支付给关联方个人的利息,需满足债资比且不超过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息部分可以税前扣除。
(3)公司发生的经营性借款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凡企业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的,该企业对外借款所发生的利息,相当于投资者实缴资本额与在规定期限内应缴资本额的差额应计付的利息,其不属于企业合理的支出,应由企业投资者负担,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增值税与附加税
个人向企业借款取得的利息,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企业向个人支付利息时,个人需要缴纳增值税及附加税。
在以下两种情况下不需要缴纳增值税及附加税
(1)个人取得的借款利息收入低于500元/次,免征增值税。
(2)在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个人取得的借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3.个人所得税
个人取得的利息收入需要按“股息、利息、红利所得”依20%税率纳税。单位在支付个人借款利息时,应按税法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4.印花税
企业与个人签订的借款合同,按照《印花税法》规定,不需要缴纳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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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的账务处理
个人把资金借给了企业,企业自然需要将之确认为债务。要特别说明的是,会计在进行账务处理时,不能记作“短期借款”或“长期借款”。“短期借款”和“长期借款”科目主要核算企业向金融机构的借款,企业向个人借款只能通过“其他应付款”科目进行核算,明细科目可设定为借款人姓名(如“张三”)。
借款时的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付款—张三
还款时的分录为:
借:其他应付款—张三
贷:银行存款
企业向借款人支付利息,要记得需要代扣代缴个税,利息确认为“财务费用”即可。
借:财务费用—借款利息
贷:银行存款
其他应付款—代扣张三个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8号)规定:
“三、关于取消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预征个人所得税有关事项
对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个人,代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发票时,不再预征个人所得税。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和其他从事货物运输经营活动的个人,应依法自行申报缴纳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
问题一
问:
我们在外地新办分公司的时候,在填写《税务登记表》时,有一项填写内容为“核算方式”。内容共有两个选项,分别是“独立核算”和“非独立核算”,我们应该选哪一项?
答:
若是你们分公司单独会计核算、对外独立开展业务、单独向客户开具发票、而且也配置了财务人员等,应选择“独立核算”。
若是你们分公司仅仅是一个办事处性质、不单独做账开票、单据全部拿到总公司来会计核算,则选择“非独立核算”。
问题二
问:
“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需要独立纳税,“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不需要独立纳税,这样简单的理解是否对?
答:
不对。分支机构采用“独立核算”或者“非独立核算”,是企业内部管理的要求,不是税务机关的要求。正确的理解是:分支机构无论是否独立核算,在税收管理层面上完全一致,没有任何区别。
问题三
问:
我们分公司的增值税是由分支机构申报缴纳还是由总公司缴纳?
答:
一般情况下,都是由分支机构申报缴纳。
问题四
问:
我们分公司的职工的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是由分支机构申报缴纳还是由总公司缴纳?
答:
需要看工资由谁发放。
若是分公司的员工工资奖金由分支机构支付发放,则个税是由分支机构申报缴纳。如果员工工资是由总公司直接支付的,应由总公司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参考】《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问题五
问:
跨省的总分公司必须要办理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备案吗?
答:
是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第二条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跨地区(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下同)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该居民企业为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以下简称汇总纳税企业),除另有规定外,其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适用本办法(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
文件明确规定:除另有规定,总分机构的所得税征收法定实行汇总纳税,不区分是否独立核算。
问题六
问:
为什么实际工作中有很多普通的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自行完成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而没有进行汇总纳税?
答: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第二十四条规定:以总机构名义进行生产经营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无法提供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也无法提供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相关证据证明其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身份的,应视同独立纳税人计算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不执行本办法的相关规定。
实际业务中,部分纳税人由于没有正确理解“独立核算”和“非独立核算”的概念,没有及时向税务机关提供相关的证明及所得税分配表,因此被视同为“独立纳税人”独立缴纳了企业所得税。而且由于地域税源之争的原因,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往往不会主动予以提醒,这其实是纳税人的损失,毕竟,由总机构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各机构间的盈亏是可以互补的。
问题七
问:
分公司是否可以写个申请,独立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呢?
答:
成立分公司,最大的优越性就是可以汇总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抵消掉总分公司之间的盈亏。如果分公司自己想独立计算,为什么不成立子公司,而要成立分公司呢?企业完全可以根据自己的需求来成立相应的组织形式。所以,这就根本就不是一个可以申请的事项,不能写这样的申请,税务机关也没法批准啊。
问题八
问:
作为分公司,如果选择独立计算企业所得税,是不是不能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的优惠政策的,只能按照25%的基本税率进行纳税申报?
答:
是的。分公司若是没有办理汇总纳税,不得独立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的优惠政策,只能按照25%的基本税率进行纳税。
分支机构不论是否独立核算,按照总局答疑,都不能以自己独自分支机构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和应纳税所得额作为判断小微企业享受所得税的优惠,因为本身就不是法人纳税人,因此分支机构都不能享受小微企业优惠税率,要么汇总纳税的分支机构需要总机构出具分配表进行纳税申报,要么非汇总的分支机构需要执行25%的基本税率。
问题九
问:
跨省的总分公司办理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备案,如何备案?
答:
可以在电子税务局办理备案。
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企业所得税申报——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企业总分机构信息备案
问题十
问:
如何理解上年度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跨地区经营企业,其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
根据《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第五条规定,上年度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跨地区经营企业,其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这里是指本年度小型微利企业预缴时,如果上年度也是小型微利企业的,本年度小型微利企业的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
问题十一
问:
跨地区经营企业上年度不是小型微利企业,本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在外地的二级分支机构还需要就地分摊预缴企业所得税吗?
答:
需要就地预缴。
问题十二
问:
我们今年2021年在外省刚刚成立的分公司,2021年还需要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吗?
答:
第一年新成立的分公司当年不需要就地预缴,也就是当年不需要分摊,全部在总公司缴纳申报就可以。
【参考】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的第五条
问题十三
问:
在外省刚刚成立的分公司,当年不需要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那么第二年必须要汇总纳税了,总分机构之间如何分摊企业所得税?
答:
总机构分摊税款=汇总纳税企业当期应纳所得税额×50%
所有分支机构分摊税款总额=汇总纳税企业当期应纳所得税额×50%
也就是汇总计算出来的企业所得税,总公司在当地缴纳一半,其它的分公司等分支机构合计占一半。
在具体到某个分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时,要先计算它的分摊比例,主要是按照上年度分支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三个因素计算比例,相应的权重分别为:0.35、0.35、0.3,那么计算分摊比例的公式如下:
某分支机构分摊比例=(该分支机构营业收入÷各分支机构营业收入之和)×0.35+ (该分支机构职工薪酬÷各分支机构职工薪酬之和)×0.35 + (该分支机构资产总额÷各分支机构资产总额之和)×0.30。
案例:某教育科技公司A总部位于山东省济南市,下有三个分支机构B1、B2和B3,分别在不同省市,其余条件适用总分机构汇总纳税政策。
2021年度财务报告中:B1公司营业收入500万、职工薪酬250万、资产总额200万;B2公司营业收入300万、职工薪酬200万、资产总额250万;B3公司营业收入200万、职工薪酬50万、资产总额150万。若2021年该教育科技公司A应纳税所得额1000万元,总、分公司均适用25%的税率,则总、分公司应分摊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各是多少?
计算:
第一步:A公司统一计算全部应纳税所得额:1000万元
第二步:划分应纳税所得额:
A公司分摊应纳税所得额=1000×50%=500万元;
各分公司分摊应纳税所得额=1000×50%=500万元
第三步:计算各分公司应分摊比例
总机构应按照上年度分支机构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三个因素计算各分支机构分摊所得税款的比例;三因素权重分别为0.35、0.35、0.30。
B1公司分摊比例=(500/1000)*0.35+(250/500)*0.35+(200/600)*0.30=0.45;
B2公司分摊比例=(300/1000)*0.35+(200/500)*0.35+(250/600)*0.30=0.37;
B3公司分摊比例=(200/1000)*0.35+(50/500)*0.35+(150/600)*0.30=0.18
第四步:计算各公司应分摊应纳税所得额:
B1公司应纳税所得额=500*0.45=225(万元);
B2公司应纳税所得额=500*0.37=185(万元);
B3公司应纳税所得额=500*0.18=90(万元)。
问题十四
问:
计算的总分公司的分摊比例平时每个季度允许调整吗?
答:
一般不得随意调整了。分支机构分摊比例一经确定后,除特殊情况,当年不作调整。
问题十五
问:
外地的分公司,在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的时候,如何填报季度所得税申报表?
答:
总公司预缴申报后,要将《分配表》交由各分公司。各分公司根据总公司分配的所得税额向各自主管税务机关做预缴申报,分支机构仅填写A20000表,勾选表中“预缴方式”、“企业类型”后,填报第20行(分支机构本期分摊比例)、21行(分支机构本期分摊应补(退)所得税额)。
问题十六
问:
分公司季度申报企业所得税时也是按照收入、成本费用、实际利润计算填报吗?分公司是否需要报送财务报表?
答:
不是的,对于分支机构季度申报企业所得税时,收入、成本费用无需申报,只需要填报总机构分摊给分支机构的税额。
部分企业在季度申报时总机构和分机构没有汇总的情况,总机构填写自己的收入、成本费用,分支机构填写自己的收入、成本费用。这种做法是错误的。建议纠正。
季度申报时分支机构无需填写《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A202000);无需报送财务报表;只需填写分税的金额就可以。
问题十七
问:
我单位为就地缴纳税款的二级分支机构,进行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时是否需报送年度财务报表?
答:
您单位为二级分支机构,根据相关规定,二级分支机构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无需报送年度财务报表。
因此,对二级分支机构,电子税务局不提供年度财务报表报送模块。
问题十八
问:
总公司和分公司之间也有业务往来并且互相开具发票,会计上需要正常做销售收入吗?企业所得税上是不是也要正常做销售收入?
答:
在增值税上,由于互相开票了,因此总分公司应按规定分别确认增值税销售额。
分公司属于总公司的一个分支机构,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总分公司之间的商品交易,并不能给公司所有者带来经济利益的总流入,因此会计处理上不能确认为收入。即:总分公司之间的交易,在会计上不能确认为收入。总分公司作为统一法人主体,彼此之间的商品调拨,并没有改变商品所有权的归属,没有失去对商品的所有权和控制权,因此不能确认为企业所得税收入。
问题十九
问:
总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请问设立的分公司可以是小规模纳税人吗?
答:
可以的。根据财税[2016]36号文附件1第四十六条以及《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或者其授权的财政和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所以总公司为一般纳税人,其分公司可以是小规模纳税人。
问题二十
问:
对于汇总纳税的总分机构,总机构汇算清缴了,分公司是否还要汇算清缴?
答:
是的。汇总纳税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由总机构汇总计算企业年度应纳所得税额,扣除总机构和各分支机构已预缴的税款,计算出应缴应退税款,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税款分摊方法计算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的企业所得税应缴应退税款,分别由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就地办理税款缴库或退库。故还是要申报的。
问题二十一
问:
分公司需要填报企业年报并公示吗?
答:
需要。分公司如果财务管理属于非独立核算的,资产经营信息栏全部填“0”;如果属独立核算的,按本单位财务报表填写。
问题二十二
问:
两家公司是总分公司关系,相互之间无偿借款金额较大,增值税需要视同销售吗?
答:
是的,需要视同销售贷款服务,需要缴纳增值税。原因就是总公司与分公司在增值税上是两个独立的主体,无偿借款需要视同销售。
问题二十三
问:
两家公司是总分公司关系,相互之间经常调拨货物,增值税需要视同销售吗?
答:
总分公司相互之间经常调拨货物,增值税是否需要视同销售,主要是看看总分公司是否在同一个县(市),若是不在同一个县(市)而且移送到收货方后对外销售货物,则这样的调拨货物增值税需要视同销售。单纯的内部调拨比如用于收货方内部使用等的不需要视同销售。
【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四条第三项的规定,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除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外,应当视同销售货物。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属机构间移送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37号)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视同销售货物行为的第(三)项所称的用于销售,是指受货机构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经营行为:一、向购货方开具发票;二、向购货方收取货款。受货机构的货物移送行为有上述两项情形之一的,应当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增值税;未发生上述两项情形的,则应由总机构统一缴纳增值税”。
问题二十四
问:
分公司接受的专票可以放到总公司抵扣吗?
答:
分公司和总公司在增值税上属于不同的纳税主体,二者纳税人识别号也不一样,因此分公司接受的专票不可以放到总公司抵扣,各自抵扣自己的。
问题二十五
问:
分公司抬头的费用发票,可以拿到总公司税前扣除吗?
答:
若是总分公司的企业所得税是汇总纳税的,而企业所得税是法人税制,总公司的发票开成分公司的抬头是可以在企业所得税中扣除的。
问题二十六
问:
总公司签订的合同,实际上由分公司来提供业务服务并开票,发包方取得分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允许抵扣增值税?
答:
如果是建筑行业可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规定:建筑企业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后,以内部授权或者三方协议等方式,授权集团内其他纳税人(以下称“第三方”)为发包方提供建筑服务,并由第三方直接与发包方结算工程款的,由第三方缴纳增值税并向发包方开具增值税发票,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的建筑企业不缴纳增值税。发包方可凭实际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
年末到了,企业收到大笔预收款,
增值税该不该缴纳?
在岁末年终之际,企业经常会遇到企业收取预收款的情况。那么,对于收取的预收款,企业该不该缴纳增值税呢?具体情形有哪些?
1
为了购买我公司生产的机械设备,近日,很多客户提前向我公司预付了货款。那么,我公司因销售货物收到上述预收货款,需要缴纳增值税吗?
答:纳税人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2
我公司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租赁服务,近期,我公司收到客户预付的租赁款项50万元需要缴纳增值税吗?
答: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
3
我公司因承包一项工程施工项目于近日取得发包方预付的工程施工款项100万元,对此,我公司需要缴纳增值税吗?
答: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应在收到预收款时,以取得的预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规定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其中,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3%。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第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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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开发的房地产项目于近期采取预收款方式开盘销售,对于收取的预收房款我公司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答: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问题,我们需要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两方面来考虑,具体如下:
情形1. 一般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
一般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应在取得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向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
应预缴税款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应预缴税款=预收款÷(1+适用税率或征收率)×3%
【温馨提示】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自2019年4月1日起,按照9%的适用税率计算。
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
情形2. 小规模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
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小规模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应在取得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或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纳税期限向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
应预缴税款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应预缴税款=预收款÷(1+5%)×3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
3.《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案例一
某企业租赁个人的房子,每月租金480元,这样的房租必须取得发票才可以税前扣除吗?答复:看看28号公告中提到:对方为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因此,企业租赁个人的房子,每月租金480元,每月支付一次,这样的房租无需取得发票就可以税前扣除。
案例二
某餐饮公司每年要支付当地政府机关房屋租赁费60万元,这样的房租必须取得发票才可以税前扣除吗?答复:看看28号公告中提到: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同时看看《税务登记管理办法》中的规定,国家机关、个人和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贩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因此,企业租赁当地政府机关的房子,这样的房租无需取得发票就可以税前扣除。
案例三
某企业租赁村委会的房子,这样的房租必须取得发票才可以税前扣除吗?支付村委会房租没有发票不得税前扣除,村委会出租房屋,已经发生了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依法自行开具发票或者去房屋所在地税务局代开发票。
参考政策
1.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2. 按照《税务登记管理办法》规定: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均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税务登记。前款规定以外的纳税人,除国家机关、个人和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贩外,也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税务登记。3.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五十条规定,增值税起征点幅度如下:(一)按期纳税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含本数)。(二)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含本数)。
很多人都认为公司的钱就是老板个人的钱,老板花公司的钱可以跟花自己的钱一样随意。就包括很多老板本身肯定也认为自己辛辛苦苦赚的钱难不成还不能自己支配?真的是这样吗?公司的钱等于老板的钱?
其实类似的在我们日常生活中非常常见的问题还有很多,例如以下几个,看看你能答对多少呢?
问题一:大家知道,目前对于公户转私户,特别是大额资金转账监控的越来越严格, 但是我们老板就是想从公司账户取350万到个人卡上,会计应该怎么办?
请简单说出 2 种常见思路!
问题二:老板让人事买了300元水果会计该怎么入账?需要发票吗?
请简单说出 1 种具体思路!
问题三:我单位找了一批临时工,请问发放工资要发票还是做工资表?到底要不要社保?
请简单说出 3 种常见思路!
问题四:员工工资为零,单位只缴纳社保,个税如何处理?
请简单说出 3 种常见思路!
问题五:我公司目前有员工 100 人,但是 40 人不愿缴纳社保,正好公司也不想给这人缴纳,但是又不知道如何处理更合法?
请简单说出 2 种常见思路!
问题六:我公司采购了一批 5 万元的购物卡,发放给员工,会计应该这么做账?
请简单说出 2 种常见思路!
问题七:节后上班, 好多公司组织员工吃个饭、聚个餐,从酒店取得“餐饮费”的发票如何入账?
请简单说出 2 种常见思路!
问题八:我公司账面上有好多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还有好多无法支付的应付款, 都是好多年遗留下来的,如何清理掉呢?
年末了,不少公司在计划着如何分配利润。关于企业的利润分配,近期也是收到了不少会计朋友们的留言,一些是会计处理问题,一些税务处理问题。一起来看看吧。
1、必须提取法定盈余公积吗?
根据《公司法》: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法定公积金累计额未达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必须计提盈余公积。会计无需请示,也无需等待股东会的决议,按照公司法规定足额提取即可。
任意公积金没有法律强制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后可根据股东大会决策进行相应会计处理。
提取盈余公积,如何会计处理?
借:利润分配——提取盈余公积
贷:盈余公积——法定盈余公积
盈余公积——任意盈余公积
2、企业亏损,如何账务处理?
举例:A公司年初未分配利润是500万元,本年度发生亏损600万元,那么,该如何做账?(假设不考虑企业所得税汇缴)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600
贷:本年利润 600
3、税前利润或者税后利润,如何弥补亏损?
(1)以税前利润或税后利润弥补亏损,均不需要进行专门的账务处理。
只要将利润自“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到“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的贷方,其贷方发生额与“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的借方余额自然抵补。
(2)不同的是,以税前利润弥补亏损,弥补的数额可以抵减企业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而用税后利润进行弥补亏损的数额,不能在企业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抵减。
例:企业2022年“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期末余额为借方余额100万元(100万元累计亏损未进行弥补)。
假设企业2023年实现税前利润180万元。根据税法规定,因超过5年弥补期,企业只能用税后利润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假设企业没有其他纳税调整事项,应纳税所得额为180万元,当年应缴纳的所得税为45(180×25%)万元,则会计处理为:
①计算应缴所得税:
借:所得税费用 45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45
同时,
借:本年利润 45
贷:所得税费用 45
②结转本年净利润,弥补以前年度未弥补的亏损:
借:本年利润 135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135
小结:
对于一般企业,亏损发生后5年内用税前利润弥补,还能节省企业所得税;超过5年只能用税后利润弥补亏损。
4、盈余公积,如何弥补亏损?
假设某公司2021年期末“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的余额为借方余额500万元,公司董事会提议并经股东大会批准,用盈余公积金500万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如何会计处理?
借:盈余公积 500万
贷:利润分配——盈余公积补亏 500万
借:利润分配——盈余公积补亏 500万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500万
5、利润分配,如何进行财税处理?
(1)会计处理
根据股东会批准,向股东分配现金股利为50万元,会计处理如下所示(不考虑代扣代缴税费):
借:利润分配——向所有者分配 50万
贷:应付股利 50万
实际发放时,
借:应付股利 50万
贷:银行存款 50万
(2) 税收处理
◆ 个人股东是否需要缴纳个税?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
个人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进行差别化纳税:
|
持股期限≤1个月 |
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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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个月<持股期限≤1年 |
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
|
持股期限>1年 |
暂免个税 |
◆ 企业股东是否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
第三条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也为免税收入。
(1)非居民企业和居民企业,只要是从居民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都可以享受免税。
不过要注意上市公司特殊要求:如果是连续持有上市公司的股息红利,当持有上市公司股票不足12个月时,取得的股息红利无法享受免税。
(2)从非居民企业取得的分红,需要按1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如果非居民企业所在国家或地区与我国签订有税收协定,协定的税率低于10%,则可以按协定税率。
“阳”了居家隔离期间
工资怎么算?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明确规定:
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 也就是说,劳动者“阳”了,居家隔离期间,用人单位也应当正常支付其工资待遇,与出勤相关的餐补、车补等可不支付。另外,需要注意区分的是:如果劳动者既无医疗机构病休证明,且无其他假期可用的,可申请事假,用人单位无需支付其请休事假期间的工资。
-END-
合同是企业进行各类活动的法律保障,企业的大部分行为都是在签订合同的基础上进行的。如果没有合同,企业之间的交易会怎么样?
1、合同审核的要求是什么?
1. 内控的要求,有很多潜在风险
合同涉及很多,公司与公司的业务往来、融资投资合同包括劳动合同都有很多争议点,所谓争议就是风险点。
2. 合规性要求,也是公司管理要求
合同的签订既要满足国家法律,也要服从公司内部制度。
3. 审核合同流程的要求,也是财务核算的要求
每个合同的签订,各个部门要有流程,按顺序签字。
4. 资金风险管控的要求,也是税务风险管控的要求
若是发票开早了,货物仅仅交付一半或是还未进行交付,然后100%的发票已经开出去了,销项税提前一个月、半年都不止,加速了资金的流出,都是没有必要的,占用资金流属于内部失控的现象。
5. 预算的要求
在册的合同比较好预测,但尚未发生的合同也是我们预算的组成部分。如果一个合同,我们的收入永远大于支出,那么可以,如果收入小于支出,流入太慢,我们需要垫资大于利润的情况,合同的表象是盈利的,实际却是亏损的。
6. 供应商管理的要求
无论作为客户还是供应商,都应该对合作商进行评级、归纳整理,履约较好的继续合作.履约历史不好的,之前没有按时履约的,及时上报管理层,进行处理。
2、合同审核过程中的涉税问题?
1. 签订合同时要考虑服务提供方是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
2. 营改增以后,需要在合同价款中注明是否包含增值税;
3. 明确提供发票类型、税率的要求;
4. 明确提供发票的时间要求;
5. 应当考虑将取得增值税发票作为一项合同义务列入合同的相关条款;
6. 在合同条款中加入虚开条款,“三流一致”,三流指物流、资金流、票流;
7. 合同应约定应派专人或使用挂号信件及特快专递等方式,开具后及时送达对方。
3、关于合同的思考
1. 合同是一致意思的表示,任何引起歧义的事项都需要事先澄清;
2. 同而合之,合而不同;
3. 所有资产,负债,权益都应来自于合同;
4. 中国不重合同重执行;
5. 契约精神;
6. 合同不是为了挖坑;
7. 合同的阅读权限及下发;
8. 合同的后续管理。
4、合同审核要点
合同头部:
1. 性质(界定准确、什么类型)6. 生效
合同附件:1. 有效期 2. 授权3. 其他
合同尾部:1. 签字盖章 2. 签约时间 3. 签约地点财务审核合同应该是一个习惯,一个必须的工作内容之一,而不是可有可无的,否则我们基本上帮不到业务。
5、合同审核原则
1. 利益责任公平2. 风险可控3. 商业模式预算结算4. 范围清晰可控5. 意思明确无歧义6. 应用标准明确7. 违约罚则明确8. 服务为先,换位思考企业所得税中各类费用的税前扣除比例问题,一直是做好企业所得税申报的重要内容。正值纳税申报期,我们整理了3大类共9项费用的税前扣除比例干货,大家快来一起学习吧!
一
以收入为基数的扣除项目
1
业务招待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2
广告费与业务宣传费
(1)《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2)《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3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现就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对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二、对签订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分摊协议(以下简称分摊协议)的关联企业,其中一方发生的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税前扣除限额比例内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可以在本企业扣除,也可以将其中的部分或全部按照分摊协议归集至另一方扣除。另一方在计算本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时,可将按照上述办法归集至本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计算在内。
三、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3
手续费与佣金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9号)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2号)规定:
一、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计算限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
保险企业:不超过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8%(含本数)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允许结转以后年度扣除。
其他企业:按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不含交易双方及其雇员、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计算限额;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二、企业应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企业或个人签订代办协议或合同,并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手续费及佣金。除委托个人代理外,企业以现金等非转账方式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在税前扣除。企业为发行权益性证券支付给有关证券承销机构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在税前扣除。
二
以利润为基数的扣除项目
4
公益性捐赠
(1) 限额扣除的公益性捐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
第五十三条明确: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年度会计利润。
(2)全额扣除的公益性捐赠<<<
01扶贫捐赠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企业扶贫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公告2019年第49号)规定: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目标脱贫地区的扶贫捐赠支出,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据实扣除。在政策执行期限内,目标脱贫地区实现脱贫的,可继续适用上述政策。
02
疫情防控捐赠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规定:
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三
以工资为基数的扣除项目
5
职工福利费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6
工会经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4号)第一条规定:自2010年7月1日起,企业拨缴的职工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0号)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在委托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的地区,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也可凭合法、有效的工会经费代收凭据依法在税前扣除。
7
职工教育经费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1号)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第六条规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软件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应单独进行核算并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8
补充养老险与补充医疗险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9
党组织工作经费
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公有制企业党组织工作经费问题的通知》(组通字〔2014〕42号)及《关于国有企业党组织工作经费问题的通知》(组通字〔2017〕38号)规定,纳入管理费用的党组织工作经费,实际支出不超过职工年度工资薪金总额1%的部分,可以据实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年末如有结余,结转下一年度使用。累计结转超过上一年度职工工资总额2%的,当年不再从管理费用中安排。
增值税
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五条增值税税率: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除本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外,税率为6%。
(二)提供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税率为9%。
(三)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3%。
2、根据财税〔2016〕36号文规定,融资租赁直租业务属于“租赁服务”中的“融资租赁服务”,“融资租赁服务”根据租赁资产的不同分为“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和“不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分别适用13%和9%税率。
3、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号)第一条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租入固定资产、不动产,既用于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又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全额抵扣。
企业所得税
1、《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以租赁合同约定的付款总额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租赁合同未约定付款总额的,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
2、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二)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规定构成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价值的部分应当提取折旧费用,分期扣除。”
3、《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了折旧最低年限:
(一)房屋、建筑物,为 20 年;
(二)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 10 年;
(三)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 5年;
(四)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 4年;
(五)电子设备,为 3 年
4、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等规定,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印花税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新增“融资租赁合同”税目,按租金的万分之零点五的税率缴纳印花税。
2、根据《印花税法》规定,“财产租赁”合同属于应税项目。
租赁合同包括:租赁房屋、船舶、飞机、机动车辆、机械、器具、设备等。
3、按照《印花税法》的税目税率表,融资租赁企业根据主营业务类型的不同适用不同的税目。融资租赁直租业务适用的税目为“买卖合同”和“融资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回租业务适用的税目为“融资租赁合同”。
4、《印花税法》规定,“应税合同的计税依据,为合同所列的金额,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税税款。”依据印花税税目税率表,“买卖合同”的税金为价款金额的万分之三,“融资租赁合同”的税金为租金金额的万分之零点五,“租赁合同”的税金为租金的千分之一,“借款合同”的税金为借款金额的万分之零点五。
5、2015年12月24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融资租赁合同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44号),就融资租赁合同有关印花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含融资性售后回租),统一按照其所载明的租金总额依照“借款合同”税目,按万分之零点五的税率计税贴花。
二、在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对承租人、出租人因出售租赁资产及购回租赁资产所签订的合同,不征收印花税。
房产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8号)规定,融资租赁的房产,由承租人自融资租赁合同约定开始日的次月起依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合同未约定开始日的,由承租人自合同签订的次月起依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
问题
账面上挂着应付账款10万元,挂账好多年了,是否需要转为企业的营业外收入来申报企业所得税?是否有政策规定?
先看看税务政策: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取得财产转让等所得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0 年第 19 号)规定,企业取得财产(包括各类资产、股权、债权等)转让收入、债务重组收入、接受捐赠收入、无法偿付的应付款收入等,不论是以货币形式、还是非货币形式体现,除另有规定外,均应一次性计入确认收入的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2、《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九)项所称 其他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收入外 的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人、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人、补贴收人、违约金收人、汇兑收益等。
从上述税务政策看出:
对于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在企业所得税上应作为营业外收入处理,需要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如何理解确实无法偿付:
目前没有见到税务上的明确规定,也没有说只要是三年以上的应付款项就必须转为营业外收入。
若确实有证据证明无法支付了,比如债权人注销、死亡、破产等,这样的应付账款应转为营业外收入。
这样的应付账款不用转为收入纳税:
企业若能够提供确凿证据证明债权人存续且主张债权、债权人没有确认损失并在税前扣除的,其应付款项可以不并入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请问一
公司什么情况下可以分红?
答复:
公司在有盈余的情况下,而且公司股东会对公司分红作出有效决议了,这种情况下可以分红。
请问二
没有利润能否允许分红?
答复:
没有利润不允许分红。
请问三
分红什么情况下免征企业所得税?
答复:
居民企业之间的分红免征企业所得税。
请问四
股东约定按照认缴比例分红是否有效?
答复:
股东约定按照认缴比例分红是有效的。公司股东可以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
请问五
法人公司不按出资比例分红取得的分红能否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
答复:
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的优惠。但是提醒大家要有合理的商业目的,切记不要为了避税目的。
请问六
股东在分红前必须要先计提盈余公积吗?
答复:
是的。法定公积金的提取比例应为税后利润的10%。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任意公积金的提取须由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请问七
有了税后利润必须向股东分红吗?
答复:
目前没有严格规定必须分红。公司是否分配利润、分配多少利润属于董事会、股东会决策范畴。
请问八
企业已经宣告了分红但是一直挂账未分配,是否需要扣缴分红的个税?
答复: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征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7)656号)规定,扣缴义务人将属于纳税义务人应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收入,通过扣缴义务人的往来会计科目分配到个人名下,收入所有人有权随时提取,在这种情况下,扣缴义务人将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配到个人名下时,即应认为所得的支付,应按税收法规规定及时代扣代缴个人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请问九
我仅仅是公司的显名股东,是否属于分红个税的纳税义务人?
答复:
是的,显名交税。在实务当中,税务机关对股权代持以显名股东为纳税主体,这是大多数税务机关的态度。
关账前,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属于本年度的费用需要计提入账。小编整理了需要计提的8类费用,供大家查缺补漏!
01
年终奖
为激励员工、增强企业凝聚力,很多企业会发放年终奖。年终奖主要包括优秀员工奖金、项目奖金、销售部特殊奖励等。2022年度年终奖的发放时间一般是2023年,应当在12月做好计提。
年终奖按什么标准计提呢?
1.年终奖与员工实际完成的考核指标挂钩的,按照考核指标确定。比如:销售人员的业绩奖金。
2.没有考核标准的,可参照领导的意愿、历史发放标准等计提。
注意:计提的年终奖应当在次年汇算清缴前发放,未发放不得税前扣除。
会计处理:
02
各类减值/坏账/跌价准备
财务需要在年末对各项资产做减值分析,并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总结如下:
注1:可变现净值,指在日常活动中,存货的估计售价减去至完工时估计将发生的成本、估计的销售费用以及相关税费后的金额。
注2:资产可收回金额,根据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的净额与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之间较高者确定。
注3:未经核准的准备金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汇算清缴时作纳税调增。
03
已支付未取得发票的费用
已支付的但尚未取得发票的费用分为两种情形:
情形一:
企业当年已经支付费用,预计年后取得发票,应当做好费用计提。等到次年汇算清缴前取得发票,在冲掉计提的凭证,根据发票据实入账。
会计处理:
情形二:
因对方失联、破产、注销等情形无法无得发票。如果对方尚未提供服务等,应当计提坏账准备,并且在税前扣除时提供以下资料:
1.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原因的证明资料(包括工商注销、机构撤销、列入非正常经营户、破产公告等证明资料);
2.相关业务活动的合同或者协议;
3.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
4.企业会计核算记录以及其他资料。
04
未支付的日常管理费用
属于本年度的费用,即便当年未支付,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也需要计提。常见的有:未付的房租、水电费等。该类费用应当在汇算清缴前支付并取得的发票,否则不能税前扣除。
会计处理:
05
税费
年末需要计提的税费包括:增值税、消费税、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城建税、教育税附加、地方教育税附加、印花税等。
最后一个月,财务应当对以上税费进行测算和综合检查。重点检查所得税,对于不能税前列支的项目、有扣除限额的项目(比如福利费、业务招待费、广告费等)进行调整,需要计提的部分进行计提。
会计处理举例:
06
工资社保
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属于本月的工资社保费应当计入本月成本费用,但工资计算具有一定的滞后性,往往是次月发放。故财务应当在12月份根据历史情况暂估工资社保的金额,并做好计提。
会计处理:
07
利息费用
利息一般是先计提后支付,比如属于12月的利息费用应当在12月计提,并在1月份支付。
注意:计提的尚未到期支付的借款利息费用,不得在计提年度税前扣除,汇算清缴时应对计提的利息做纳税调增处理。借款利息支出应在合同约定的付息日在税前扣除。
会计处理:
08
安全生产费
建筑工程施工企业以建筑工程安装造价为计提依据,计提安全生产费用专项储备。
标准如下:
1.矿山工程为2.5%;
2.房屋建筑工程、水利水电工程、电力工程、铁路工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为2.0%;
3.市政公用工程、冶炼工程、机电安装工程、化工石油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公路工程、通信工程为1.5%。
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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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一
企业有一笔无法支付的应付款,确实无法支付了,如何账务处理?
答复:
转为“营业外收入”。
请问二
企业有一笔无法支付的应付款,确实无法支付了,若是转为收入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答复:
不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参考:
按照《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公告,以下简称“28号公告”)第十条的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不属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单位的,以对方开具的发票以外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个人的,以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请问三
企业有一笔无法支付的应付款,确实无法支付了,若是转为收入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复:
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参考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的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
(一)销售货物收入;
(二)提供劳务收入;
(三)转让财产收入;
(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五)利息收入;
(六)租金收入;
(七)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八)接受捐赠收入;
(九)其他收入。
参考二: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九)项所称其他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1项至第8项规定的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人、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
请问四
企业有一笔无法支付的应付款,确实无法支付了,请问这里的确实无法偿付,税务上是否有明确的规定?
答复:
对于何种情况属于“确实无法偿付”,税收文件没有明确规定。
参考: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2019年12月发布的《企业所得税实务操作政策指引(第一期)》第一大类第(一)项第8个问题“企业的应付未付款项,在什么情况下应计入收入计征企业所得税?”解答中明确,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应计入其他收入。对于何种情况属于“确实无法偿付”,税收文件没有明确规定。在这种情况下,原则上企业作为当事人,更了解债权人的实际情况,可以由企业判断其应付款项是否确实无法偿付。同时,税务机关如有确凿证据表明因债权人(自然人)失踪或死亡,债权人(法人)注销或破产等原因导致债权人债权消亡的,税务机关可判定债务人确实无法偿付。对于这部分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未付款项,应计入收入计征企业所得税。
有关留抵抵欠
你想知道的都在这
一、什么是留抵抵欠?
二、什么情况下可以适用留抵抵欠?
条件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条件2:既欠缴增值税,又有增值税留抵税额。
三、可否抵减因税务机关查补税款产生的欠税?
四、办理方式
五、会计处理
六、申报表填写
七、政策依据:
企业开具增值税发票后,若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销售折让等情形,则需要开具红字发票。
那么,企业开具红字发票,需要向购买方收回原发票全部联次吗?一起来看看吧!
1增值税普通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第二十七条规定: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后,如发生符合条件的情形需开红字发票的,必须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
因此,开具红字增值税普通发票,必须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
2增值税专用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第一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按以下方法处理:
(一)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已用于申报抵扣的,购买方可在开票软件中填开并上传《增值税专用发票红字信息表》,在填开《信息表》时选择“购买方申请-已抵扣”,不必填写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应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未用于申报抵扣、但发票联或抵扣联无法退回的,购买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销售方开具专用发票尚未交付购买方,以及购买方未用于申报抵扣并将发票联及抵扣联退回的,销售方可在开票软件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销售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二)主管税务机关通过网络接收纳税人上传的《信息表》,系统自动校验通过后,生成带有“红字发票信息表编号”的《信息表》,并将信息同步至开票软件中,纳税人可查询或导出“红字发票信息表”,获取信息表编号。
(三)销售方凭税务机关系统校验通过的《信息表》,输入“红字发票信息表编号”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开票软件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应与《信息表》一一对应。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二十五条规定:用于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相符(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认证相符的专用发票应作为购买方的记账凭证,不得退还销售方。
(四)纳税人也可凭《信息表》电子信息或纸质资料到税务机关对《信息表》内容进行系统校验。
第二条规定:税务机关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按照一般纳税人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方法处理。
因此,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分为以下三种情况:
1.购买方未用于申报抵扣的,退回发票联及抵扣联,由销售方填开并上传《信息表》。
2.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未用于申报抵扣,但发票联或抵扣联无法退回的,由购买方填开并上传《信息表》。
3.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已用于申报抵扣的,原发票应作为购买方的记账凭证,不得退还销售方,由购买方填开并上传《信息表》。
3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关于发布<机动车发票使用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公告2020年第23号)第九条 第(三)点规定:销售方开具红字发票时,应当收回消费者所持有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全部联次。如消费者已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的,不需退回报税联;如消费者已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的,不需退回注册登记联;如消费者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且已抵扣增值税的,不需退回抵扣联。
因此,开具红字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当收回消费者所持有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全部联次。如消费者已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的,不需退回报税联;如消费者已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的,不需退回注册登记联;如消费者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且已抵扣增值税的,不需退回抵扣联。
4增值税电子发票:
根据《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新办纳税人中实行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第九条规定:纳税人开具电子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销售折让等情形,可以开具红字电子专票。相较于红字纸质专票开具流程,纳税人在开具红字电子专票时,无需追回已经开具的蓝字电子专票,具有简便易行好操作的优点。
因此,开具红字增值税电子专票,无需追回原电子专票。
风险处理一
2019年企业计提了一笔技术服务费60万元,次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之前未取得发票,也未做纳税调增处理,截止到目前一直挂账。
账务:
借:管理费用-服务费 60万元
贷:其他应付款-服务费 60万元
提醒:
上述账务处理存在涉税风险。
参考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以下简称“34号公告”)第六条规定,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风险处理二
2021年12月份企业计提了100万元工资薪金,次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之前发放完毕,但是不是企业来发放的,而是股东用个人卡发放的,截止到目前一直挂账在其他应付款科目。
账务:
企业年底计提工资:
借:管理费用-工资 100万元
贷: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100万元
次年汇缴之前发放:
借: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100万元
贷:其他应付款-老板 100万元
提醒:
上述账务处理存在涉税风险。
参考政策:
《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向员工实际支付的已预提汇缴年度工资薪金,准予在汇缴年度按规定扣除。
风险处理三
2019年企业收取了一笔包装物押金60万元,一直逾期未退回,也未转为收入,也没有申报增值税,截止到目前一直挂账其他应付款。
账务:
借:银行存款 60万元
贷:其他应付款-包装物押金 60万元
提醒:
上述账务处理存在涉税风险。
参考政策: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第二条规定,纳税人为销售货物而出租出借包装物收取的押金,单独记账核算的,不并入销售额征税。但对因逾期未收回包装物不再退还的押金,应按所包装货物的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包装物押金逾期期限审批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827号)规定,纳税人为销售货物出租出借包装物而收取的押金,无论包装物周转使用期限长短,超过一年(含一年)以上仍不退还的均并入销售额征税。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规定,从1995年6月1日起,对销售除啤酒、黄酒外的其他酒类产品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是否返还以及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当期销售额征税。
风险处理四
2020年企业向自然人股东借款600万元,一直没有归还,也没有利息,截止到目前一直挂账其他应付款。
账务:
借:银行存款 600万元
贷:其他应付款-自然人股东 600万元
提醒:
上述账务处理存在涉税风险。
参考政策:
《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进行纳税调整:
1、个人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本人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额,且无正当理由;
2、居民个人控制的,或者居民个人和居民企业共同控制的设立在实际税负明显偏低的国家(地区)的企业,无合理经营需要,对应当归属于居民个人的利润不作分配或者减少分配;
3、个人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获取不当税收利益。
税务机关依照前款规定作出纳税调整,需要补征税款的,应当补征税款,并依法加收利息。
风险处理五
2020年企业向关联方企业借款6000万元,一直没有归还,也没有利息,截止到目前一直挂账其他应付款。
账务:
借:银行存款 6000万元
贷:其他应付款-关联方企业 6000万元
提醒:
上述账务处理存在涉税风险。
参考政策:
1、财税〔2016〕36号《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特别纳税调查调整及相互协商程序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6号)第三十八条规定,“实际税负相同的境内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只要该交易没有直接或者间接导致国家总体税收收入的减少,原则上不作特别纳税调整。”
风险处理六
2020年企业存在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100万元,一直未转为收入,截止到目前一直挂账其他应付款。
账务:
借:存货或者固定资产等 100万元
贷:其他应付款-供应商 100万元
提醒:
上述账务处理存在涉税风险。
参考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取得财产转让等所得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0 年第 19 号)规定,企业取得财产(包括各类资产、股权、债权等)转让收入、债务重组收入、接受捐赠收入、无法偿付的应付款收入等,不论是以货币形式、还是非货币形式体现,除另有规定外,均应一次性计入确认收入的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风险处理七
2021年企业计提自然人股东应付股利400万元,一直未支付,截止到目前一直挂账其他应付款。
账务: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400万元
贷:其他应付款——股东刘总 400万元
提醒:
上述账务处理存在涉税风险。
参考政策:
(国税函[1997]65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征税问题的通知》:
扣缴义务人将属于纳税义务人应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收入,通过扣缴义务人的往来会计科目分配到个人名下,收入所有人有权随时提取,在这种情况下,扣缴义务人将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配到个人名下时,即应认为所得的支付,应按税收法规规定及时代扣代缴个人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风险处理八
2020年企业计提的未实际支出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60万元,长期挂在其他应付款科目,一直未实际支付,截止到目前一直挂账其他应付款。
账务:
借:管理费用-补充保险 60万元
贷:其他应付款-补充保险 60万元
提醒:
上述账务处理存在涉税风险。
参考政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碰到大灾大旱, 几百上千平方公里的超级大湖尚且干涸, 何况人,何况一个行业。此时,消亡是常态、发展是非常态。最好的策略,是向泥鳅学习, 深埋洞中、积蓄能量,等待春来雷鸣雨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自然人从事工商经营,经依法登记,为个体工商户。按照现行政策规定,个体工商户有以下财税特征:一、个体工商户的投资人要承担无限责任按照《民法典》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无法区分的,以家庭财产承担。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不同,个体工商户的投资人对于经营期间形成的债务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二、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范围没有特殊限制《个体工商户条例》第四条规定:国家对个体工商户实行市场平等准入、公平待遇的原则。申请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进入的行业的,登记机关应当依法予以登记。个体工商户作为市场经济主体,与有限公司等企业主体的市场地位是平等的,其准入门槛在法律层面是一致的。三、 个体工商户可以不开设银行账户个体工商户可以不开设银行账户,而由投资人个人的银行账户进行收付款项;而有限公司必须设立独立的银行账户,且要保持资金独立性,不可与投资人财产混同。四、无法转让、不能对外投资个体工商户无法转让,只能注销;也不能对外投资,成为公司的股东;也不能设立分支机构。五、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需要建账按照《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体工商户,应当设置复式账:(一)注册资金在20万元以上的。(二)销售增值税应税劳务的纳税人或营业税纳税人月销售(营业)额在40000元以上;从事货物生产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在60000元以上;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在80000元以上的。(三)省税务机关确定应设置复式账的其他情形。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体工商户,应当设置简易账,并积极创造条件设置复式账:(一)注册资金在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二)销售增值税应税劳务的纳税人或营业税纳税人月销售(营业)额在15000元至40000元;从事货物生产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在30000元至60000元;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在40000元至80000元的。(三)省税务机关确定应当设置简易账的其他情形。六、个体工商户的增值税政策个体工商户可以申请成为一般纳税人,也可以作为小规模纳税人。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规定:“第三条 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但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如果作为小规模纳税人,可以享受以下税收优惠:自2022年3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暂免征收增值税。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5号 )七、个体工商户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和残保金个体工商户不属于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也无需缴纳残疾人就业保证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72号)第二条规定,保障金是为保障残疾人权益,由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缴纳的资金。八、个体工商户的业主与其投资的个体工商户之间的房产、土地的权属转移免契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售后回租方式进行融资等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82号)第六条第一款规定: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将其个人名下的房屋、土地权属转移至个体工商户名下,或个体工商户将其名下的房屋、土地权属转回原经营者个人名下,免征契税。九、个体工商户业主取得的收入是“经营所得”,不是“工资薪金所得”按照《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5号)的规定:“个体工商户业主的工资薪金支出不得税前扣除。”个体工商户的业主从个体工商户取得的收入为经营所得,如果取得名义上的工资薪金收入等综合所得,是不能税前扣除的,要并入最终的经营所得一并征收个人所得税。十、哪些支出不能在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前扣除?下列支出不得扣除:(一)个人所得税税款;(二)税收滞纳金;(三)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四)不符合扣除规定的捐赠支出;(五)赞助支出;(六)用于个人和家庭的支出;(七)与取得生产经营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八)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准扣除的支出。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5号)十一、个体工商户无法区分生产经营的个人家庭费用,如何在税前扣除?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分别核算生产经营费用和个人、家庭费用。对于生产经营与个人、家庭生活混用难以分清的费用,其40%视为与生产经营有关费用,准予扣除。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5号)十二、个体工商户的个人所得税有什么优惠?自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所得税。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不区分征收方式,均可享受减半政策。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8号)十三、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的减免税额怎么计算?减免税额=(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部分的应纳税额-其他政策减免税额×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部分÷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1-50%)举例:纳税人李某经营个体工商户C,年应纳税所得额为80000元(适用税率10%,速算扣除数1500),同时可以享受残疾人政策减免税额2000元,减免税额=[(80000×10%-1500)-2000]×(1-50%)=2250元。十四、“六税两费”减免政策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10号)十五、个体工商户申请代开货运发票时,还预征个人所得税吗?自2021年4月1日起,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个人申请代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发票时,税务机关不再预征个人所得税,而是由纳税人依法自行申报缴纳。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8号)请问一
我是一家有限合伙企业,年底利润分配给合伙人的时候,如何分配?
答复:
按以下顺序优先选择:
第一顺序:合伙协议约定比例;
第二顺序: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合伙人协商比例;
第三顺序:协商不成的,合伙人出资比例;
第四顺序: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合伙人平均。
参考: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规定:四、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按照下列原则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一)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以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二)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协商决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三)协商不成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实缴出资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四)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数量平均计算每个合伙人的应纳税所得额。
请问二
我是一家有限合伙企业,年底利润分配给合伙人的时候,是不是不分配给合伙人就不用纳税?
答复:
不是这样的。合伙企业是先分后税,这里的“先分”可以理解成“划分”或者“应分”的含义。无论合伙企业是否实际分配,均需按照合伙人的一定比例计算合伙人当年实现的应纳税所得额和经营所得的个人所得税。因此,合伙企业当年的所得,无论是分配给合伙人,还是不分配留在企业账上,都要缴税。
参考: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三、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前款所称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合伙企业分配给所有合伙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
请问三
我是一家有限合伙企业,能否约定将合伙企业全部利润分配给其中一个合伙人?
答复:
只要是合伙协议中有约定,有限合伙企业是可以的。
提醒一:
普通合伙企业不得通过合伙协议约定将合伙企业的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当然也包括不能将合伙企业的全部利润分配给一个合伙人。
提醒二:
合伙协议可以约定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的比例,即不按照出资份额进行分配是允许的。
参考:
1、《合伙企业法》第六十九条:有限合伙企业不得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2、《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关于2018年股权转让检查工作的指导意见》(税总稽便函[2018]88号)第二条第(一)项规定, 合伙企业的合伙人通过合伙协议约定将合伙企业全部利润分配给其中一个合伙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的相关规定,对合伙人取得的所得,应按相关税法规定征收税款。
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2006修订)》(主席令第55号)第二章 普通合伙企业 第三十三条规定,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
老师,我们公司经常向股东个人无偿借款,目前其他应付款余额已经2000万元了,请问是否存在税务风险?
借:银行存款 2000万元
贷:其他应付款-自然人股东 2000万元
答复答复一:首先增值税上不存在税务风险,因为对于股东个人来讲,无偿向公司提供借款服务,无需视同销售贷款服务。
参考: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应视同销售。
答复二:由于公司跟股东之间属于关联方,股东无偿借款给企业使用,若是没有正当理由,则存在被税局纳税调整的风险。
参考: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对于个人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本人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额,且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进行纳税调整,需要补征税款的,应当补征税款,并依法加收利息。
注意若是股东无偿借款给企业使用,有正当理由的,则不存在被税局纳税调整的风险。
时值年末,一些阶段性税收政策将会到期,财税人员应高度关注,后续政策是否会延续。
一
增值税类
1.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文件名称】《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1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5号)
【政策要点】2021年4月1日—2022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5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2022年4月1日—2022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
2. 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加计抵减应纳税额
【文件名称】《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纾困发展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1号)
【政策要点】自2019年4月1日—2022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
2019年10月1日—2022年12月31日,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应纳税额。
3. 航空和铁路运输企业分支机构暂停预缴增值税
【文件名称】《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纾困发展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1号)
【政策要点】2022年1月1日—2022年12月31日,航空和铁路运输企业分支机构暂停预缴增值税。2022年2月纳税申报期至本公告发布之日(2022年3月3日)已预缴的增值税予以退还。
4. 公共交通运输服务收入免征增值税
【文件名称】《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纾困发展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1号)
【政策要点】2022年1月1日—2022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5. 快递收派服务收入免征增值税
【文件名称】《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快递收派服务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8号)
【政策要点】2022年5月1日—2022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二
所得税类
6. 小型微利企业企业所得税减免
【文件名称】《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2号)
【政策要点】2021年1月1日—2022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1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7. 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减免
【文件名称】《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2号)
【政策要点】2021年1月1日—2022年12月31日,对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8. 中小微企业购置设备器具一次性税前扣除
【文件名称】《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2号)
【政策要点】中小微企业在2022年1月1日—2022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在500万元以上的,按照单位价值的一定比例自愿选择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其中,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最低折旧年限为3年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的10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最低折旧年限为4年、5年、10年的,单位价值的5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其余50%按规定在剩余年度计算折旧进行税前扣除。
企业选择适用上述政策当年不足扣除形成的亏损,可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弥补,享受其他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的企业可按现行规定执行。
三
财产和行为税类
9. 购置部分乘用车车辆购置税减免
【文件名称】《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减征部分乘用车车辆购置税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0号)
【政策要点】对购置日期在2022年6月1日—2022年12月31日期间内且单车价格(不含增值税)不超过30万元的2.0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
10. 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免
【文件名称】《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6号)
【政策要点】2020年1月1日—2022年12月31日,对物流企业自有(包括自用和出租)或承租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我公司是一家高新技术企业,2022年第四季度购置一套感光设备,如果在办理第四季度预缴时未享受税前一次性扣除和加计扣除优惠,请问在年度汇算清缴时还能享受吗?
答:企业在2022年第四季度预缴申报时未享受税前一次性扣除和加计扣除优惠,还可以在年度汇算清缴时申请享受该政策。
为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发展,促进企业设备更新和技术升级,高新技术企业在2022年10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允许当年一次性全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并允许在税前实行100%加计扣除。
今天我们就通过政策的5个要点,一起来学习一下吧~~
要点一:主体界定
高新技术企业的条件和管理办法按照《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执行。
凡在2022年第四季度内具有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均可适用该项政策。
要点二:设备、器具类型
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
要点三:购置方式
1、货币形式购进:包括购进的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2、自行建造
要点四:购置时间判断
1、货币形式购进
除采取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外按发票开具时间确认;
以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按固定资产到货时间确认
2、自行建造
按竣工结算时间确认
要点五:扣除时间
高新技术企业在2022年10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允许当年一次性全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并允许在税前实行100%加计扣除。
附操作流程,一起来看看吧~
一、享受时间
1、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四季度)
2、年度汇算清缴时
要点:企业在2022年第四季度预缴申报时未享受税前一次性扣除和加计扣除优惠,还可以在年度汇算清缴时申请享受该政策。
二、享受方式
“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2018年第23号)
主要留存备查资料如下:
1、有关固定资产购进时点的资料(如以货币形式购进固定资产的发票,以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固定资产的到货时间说明,自行建造固定资产的竣工决算情况说明等);
2、固定资产记账凭证;
3、购置设备、器具有关资产税务处理与会计处理差异的台账。
三、申报注意事项
预缴申报时,一次性扣除填报分别填写“高新技术企业购进单价500万元以下设备、器具一次性扣除”和“高新技术企业购进单价500万元以上设备、器具一次性扣除”事项及其具体情况。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上海税务
财务专用章、公章、合同专用章、发票专用章,
有关印章的最全风险汇总
一、公司印章分哪几种,分别有什么用途?
公司印章主要分为五种:
(1)公章,用于公司对外事务的处理,工商、税务、银行等外部事务处理事需要加盖。
(2)财务专用章,用于公司票据的出具,出具支票时需要加盖,通常称为银行大印鉴。
(3)合同专用章,顾名思义,通常在公司签订合同时需要加盖。
(4)法定代表人章,用于特定的用途,公司出具票据时也要加盖此印章,通常称为银行小印鉴。
(5)发票专用章,在公司开具发票时需要加盖。
二、刻制公司印章需要什么程序和手续?
通常来说,企业需要拿着税务登记证副本,营业执照副本,法人身份证,先到公安局登记备案,公安局开出证明后,到指定的地点刻章,一般需提供以上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三、印章被盗、抢或丢失了怎么办?
如果确属印章被盗(抢),则因印章的使用而发生的纠纷,企业不承担责任。
首先,因为公章在公安机关有备案,所以丢失后第一步应该由法人代表带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到丢失地点所辖的派出所报案,领取报案证明。
第二个步骤是要让公众知晓丢失的公章已经作废,所以公章丢失后的第二个步骤就是持报案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在市级以上每日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做登报声明,声明公章作废。报纸会在第二天刊登。在哪个报纸登报声明可询问当地工商局,每个地方规定不同。这里需要提醒大家注意的是,大部分报社都会要求公司全体股东到场签署同意登报声明才许可予以登报,这也为许多公司的公章遗失补办设置了一定障碍。
第三个步骤是持以下文件到公安局治安科办理新刻印章备案:《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2份、企业出具的刻章证明、法人委托授权书、所有股东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股东证或者工商局打印的股东名册、派出所报案回执及登报声明的复印件。
第四个步骤,办理好新刻印章登记后就可以在公安局治安科的指导下新刻印章了,新刻的印章需要与之前丢失的印章有所不同,些许不同也可以。
最后一步就是持以上办理的材料到印章店刻一个新的印章了。
四、大股东把持公章使公司的运营进入僵局,其他股东能否重刻公章?
公司股东之间,或董事长与总经理之间等因内部管理纠纷引发的印章争夺战,公安机关一般不会给予办理印章的丢失备案,即比较难以获得印章的重新刻制,而且即使重新刻制,公司还是会面临两枚印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局面。
五、不同的印章是否有法律效力大小的区别?
没有严格意义上法律效力大小的区别,只要是符合法律规定的盖章要求并且意思表示真实,印章均有效。但是,由于印章的使用范围大小不同,导致人们以为印章有效力大小之分。
公章在所有印章中具有最广的使用范围,是法人权利的象征,在现行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审查是否盖有法人公章成为判断民事活动是否成立和生效的重要标准。除法律有特殊规定外(如发票的盖章),均可以公章代表法人意志,对外签订合同及其他法律文件,具有极高的法律效力,凡是以公司名义发出的信函、公文、合同、介绍信、证明或其他公司材料均可使用公章。
六、公章可以代替合同专用章吗?
可以。在合同、协议的签订中,公章和合同专用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将公章与合同专用章并列使用,也足以说明公章与合同专用章在合同签订方面的效力是一样的。
七、什么情况下不能使用电子印章?
除了法律法规规定不适用电子文书的情况,都可以约定使用电子印章。
电子印章不适用于:
(1)涉及婚姻、收养、继承等人身关系的;
(2)涉及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权益转让的;
(3)涉及停止供水、供热、供气、供电等公用事业服务的;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不适用电子文书的其他情形。
八、合同上没有加盖合法有效的公章但有法定代表人签字,合同是否有效?
有效,除非约定合同生效需签字并盖章。《合同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因为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民事活动时代表公司,因此仅有法定代表人签字也能使合同成立生效。
同理,虽然没有加盖公章,但如果在合同上签字的人得到了公司相应的授权,那么合同一样是有效的。
九、公章外借他人使用,他人私下签订的担保合同是否有效?
有效。公司作为独立的企业法人,公司印章是其对外进行活动的有形代表和法律凭证,公司负责人或其他管理人员,经过公司授权后,只是印章暂时的持有者和保管者,其行使公司印章所产生的权利义务,应由该公司来承担责任,而不应由持有者或保管者承担责任。公司自愿将公司印章外借他人使用,应视为公司授权他人使用公司印章,该印章所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应由该公司承担。因此,公章外借他人使用并私下签订的担保合同有效,公司需要承担担保责任。
十、合同上加盖分公司的印章是否有效?
分公司虽然没有独立法人地位,但分公司也领取营业执照,能够成为民事诉讼的被告,因此在合同上加盖分公司的印章,一般也认定合同有效,相关的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
十一、公司经营过程中在印章方面会遇到哪些风险?
公司在印章方面常见的风险主要有以下几种:
(1)他人使用假冒的印章;
(2)他人使用扫描打印出来的印章;
(3)对方使用的是没有备案、没有资质的内设部门章;
(4)使用有数码符号的印章;
(5)同时使用多枚印章。
由于上述风险的高发,公司企业应该提高警惕,在交易时做好审查工作。例如,可以通过要求对方提供公司局的刻章许可或者委托律师调查对方的印章备案情况来检查印章的真伪性,仔细审查是否有油印等公章正常使用时所具有的印迹,拒绝对方不符合规范地使用印章等。
十二、公司更改名称后已使用新印章,盖有原印章的合同对公司是否仍有效力?
有效。企业名称的变更并不影响变更后的公司承担原公司的债务,盖有原企业名称印章的文件对变更后的公司依然具有法律效力,因此对原企业名称印章应当妥善保管,可以明确保管人,必要时可以对该印章进行销毁并登记备案,以降低法律风险。
十三、如何识别印章的真假?
(1)看字体。根据前述规定,印章必须要用宋体字,如果对方加盖的印章并非宋体字,应该就是假冒的印章了。
(2)看颜色。由于质材和力度的原因,真正加盖的公章的颜色往往不均匀,而电脑制作的印章则颜色一致,而且也更加鲜明。
(3)看形状,包括字的形状和周围圆圈的形状。首先,无论是圆形还是椭圆形的印章,虽然字都不是横平竖直的,但是每个字单独看都是规规矩矩的长方形,不可能扭曲,或者上面胖下面瘦看起来呈梯形。其次,其次是看印章周围圆圈的形状,这个圆圈是有一定宽度的,并且仔细看边缘(包括印章上字的边缘),不可能非常平滑,经常有一些小缺口、小棱角或者小空白,这也是由于沾油墨和盖印的过程中油墨的密度和盖印的力度不一致造成的。电脑直接制作的印章就没有这些问题,完美的只能用假来形容了。
(4)看角度。虽然绝大多数人盖章的时候都希望把章盖的很正,但是总会出现一点点偏差,特别是圆形的印章更不好把握。但是电脑制作印章时默认情况下肯定100%是正的。
(5)看位置。看看公章是盖在协议的空白处,还是盖在文字上。一般而言,真印章都盖在公司名称上,而制作粗劣的假印章都喜欢盖在空白处,因为假印章是电脑做的,如果盖在文字上就会挡住后面的文字。但是制作水平高一些的假印章为了看起来更真,也会盖在文字上,这个时候你需要仔细看一下,印章上的字和纸上印刷的字重合的地方,如果是真印章即使重合了,后面的文字还是可以透过油墨显示出来;而电脑制作的假印章,就会完全挡住下面的文字。
十四、企业在印章管理方面主要存在的问题有哪些?
(1)印章刻制的业务流程不清晰,没有审批程序,只要业务需要,领导或部门就可随便刻制印章,刻制后没有下发正式启用文件,没有明确印章使用范围和使用时间。
(2)印章刻制不在公安部门指定的单位进行,不在公安机关备案,随便找一家单位刻制公章,刻完就用,为以后发生印章使用风险埋下了隐患。
(3)个别企业没有印章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使用印章未经过严格审批。印章管理人员对使用印章材料不严格审查,更有甚者在空白介绍信或空白纸张上用印。印章保管者让印章离开自已的视线或因自己没时间让他人代为盖章,在没有监管人的情况下允许他人携带印章外出。
(4)个别企业没有统一的印章使用台账,采用一页纸请示的方式,请示完成后,领导审批用印的签批单由经理办公室保存,时间长了很容易丢失,无法追溯。个别单位虽有统一的用印台账,但对领导在材料上签字直接上报的文件则没有登记用印事项和用印人,以后涉及此类文件的问题同样无法追溯,形成法律风险。
(5)个别企业印章保管制度不健全,未设专人保管,印章丢失或被盗后不及时报告,不及时报案,也不主动在报纸上发布公告声明作废,从而留下了潜在的用印风险。
(6)个别企业为追求收益,允许不具备资质的企业挂靠施工,个别情况下甚至允许挂靠单位使用公司印章,一旦挂靠单位出现问题,企业就要承担相应责任。
(7)个别企业不重视管理项目部印章,意识不到项目部印章对企业的重要性,项目部印章管理不规范,没有限定项目部印章的使用范围和使用审批程序,没有设立项目部印章使用台账,形成了项目部印章管理的空白,给企业带来较大的法律风险。
(8)个别企业印章被仿冒后,未采取正确的应对措施,放任风险发生,给企业带来了不可挽回的损失。
(9)个别企业在下属单位、部门、项目部被撤销和关闭后,没有及时收回和销毁这些单位的印章,造成印章的流失,形成了潜在的法律风险。
十五、公司印章的保管方面需要采取什么措施?
首先是建立日常保管制度:
(1)公司印章采取分级保管的制度,各类印章由各岗位专人依职权需要领取并保管;
(2)印章必须由专门保管人妥善保管,不得擅自委托他人保管并在其岗位职责中予以明确;
(3)公章应妥善保管,注意安全,防止损毁、遗失和被盗。
其次是明确保管人责任:
(1)印章保管人必须妥善保管印章,不得遗失。如遗失,必须及时向公司办公室报告;
(2)必须严格依照公司对印章的使用规定使用印章,未经规定的程序,不得擅自使用;
(3)在使用中,保管人对文件和印章使用单签署情况予以审核,同意的则用印,否决的则退回;
(4)检查印章使用是否与所盖章的文件内容相符,如不符则不予盖章;
(5)在印章使用中违反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由公司对违纪者予以处分,造成严重损失或情节严重的,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十六、专人管理公章方面有什么需要注意的吗?
专人管理即由公司安排专属的部门或者专职人员管理公章的使用、加印以及登记,该类事项可以制定相应的公司内部制度加以完善。
目前,小型企业的公章一般由法定代表人掌控,如果法定代表人本身是公司股东,则一般较为稳妥,虽然法定代表人身为股东本身不等同于公司,但是从风险防控上由于公司利益与股东利益原则上的一致性,所以公章对外加印法定代表人会比较慎重。公章由专人管理便于公章使用不当时公司内部责任的追查,同时专管公章的人建议仅限于行政职能部门或者行政人员,避免公章管理人员与具有对外负责销售或者采购的人员身份同一,因为后者对外从事商务活动容易使得权利的行使不透明,难以监控其用章的正当性或合理性。
十七、公司印章的使用管理方面需要采取什么措施?
(1)企业要建立岗位法律风险防控体系,印章管理岗位人员要签订法律风险岗位承诺书,明确印章管理岗位的法律风险防控职责;同时,要加强对印章管理岗位人员法律风险防范的教育,使其认识到印章对企业管理的重要意义,不断提高印章管理的技能和法律风险防范意识。
(2)企业要制定印章管理规定,指定印章归口管理部门,明确企业各部门印章管理职责,明晰印章刻制、使用的业务流程,做到有规可依、有章可循。
(3)企业新注册设立的单位在领取营业执照后,应直接到行政服务中心公安机关刻制印章并备案。企业临时刻制印章,包括项目部印章,必须由印章管理部门统一提出,经过法律部门、专业部门审查,报公司主要领导审批。经批准后,由印章管理部门统一在公安机关指定的单位刻制并备案。印章管理部门在印章交付使用前,应下发印章启用文件,未经启用的印章不能使用。
(4)企业应当建立统一的印章使用台账,制定印章使用申请表。申请使用印章的单位必须按印章管理规定履行审批程序,经过有权部门和企业领导批准。经企业领导批准后,印章使用单位应填写统一的用印登记表,企业文书人员对用印文件要认真审查,审核与申请用印内容、用印次数是否一致,然后才能在相关文件上用印。用印时必须由印章保管人员亲自用印,不能让他人代为用印,同时不能让印章离开印章保管人员的视线。
(5)印章保管人员必须加强对印章的保管,未经企业主要领导批准,不允许将印章携带外出,特殊情况下需携带外出时,必须指定监印人随同。印章遗失必须在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取得报案证明,同时在当地或项目所在地报纸上刊登遗失声明。
(6)禁止在空白介绍信、空白纸张、空白单据等空白文件上盖公章。如遇特殊情况时,必须经总经理同意,而且公章使用人应在《公章使用登记表》上写明文件份数,在文件内容实施后,应再次进行核准登记。公章使用人因故不再使用预先盖章的空白文件、资料时,应将文件、资料退回行政部(或办公室),办理登记手续。在使用预先盖章的空白文件、资料过程中,公章使用人应承担相应的工作责任。
(7)企业必须定期检查印章使用情况。企业印章管理部门应按照印章管理规定组织法律、监察等部门对所属单位印章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8)企业应加强对项目部印章、部门印章的使用管理,限定其用途和使用审批程序,严格按公司行政公章的使用程序要求各级印章保管和使用单位。项目部印章和部门印章要严格限定使用范围,不能用于对外签订合同,不能在对外承诺、证明等材料上使用,必要时要将使用权限通知业主、原材料供应商等利益相关方。项目部和企业的部门要指定印章用印和保管人,建立使用台账,绝不允许分包方使用项目部印章。
(9)企业所属部门发生变更或被撤销后,印章统一管理部门必须收缴部门印章及用印记录;所属分公司注销后,在工商注销手续完成后,必须收缴分公司包括行政印章、合同专用章、财务专用章、负责人名章等在内的全部印章及用印记录;项目部关闭后,项目部印章及用印记录必须全部上缴企业印章管理部门。企业印章管理部门会同法律部门将收缴的印章统一销毁,用印记录由印章管理部门按档案管理规定存档。
(10)企业在遇到仿冒本单位或项目部印章的情况时,企业印章管理部门要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法律管理部门,由法律管理部门按法律规定解决。基本做法如下:首先,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追究仿冒人的法律责任;其次,在相关报纸上发布澄清声明,及时知会潜在客户;最后,及时通知仿冒合同的相对人,陈述相关事实,解除相关合同,如果相对人不予配合,要及时向当地法院申请,通过法律途径认定合同无效,解除相关合同。
最近,收到很多朋友反馈,也有一些朋友提出了一些疑问。
今天挑其中三个进行分析与答复。
问题一:
个人将股权转让给自家公司,可否免个税?
不可以。
只所以有这个疑惑,是因为根据《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第十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视为有正当理由:
(二)继承或将股权转让给其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关系证明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以下简称“自家人”)
也就是说,符合上述条件的股权转让,转让价格可以低于成本,甚至“免费”(即赠予),因此不会产生“股权转让所得”,也就不需要缴纳个税了。
根据《办法》,我们首先对问题进行界定:
这里的“股权”,指个人持有的非上市公司股权;“自家公司”是指由股权持有人一人投资或与其“自家人”共同投资成立的有限公司。
这里的“自家人”实务中较为常见的是:配偶、父母、子女。
个人将股权转让给自家公司,为什么不可以免个税?
1、不符合《办法》规定。
《办法》只规定了股权受让人为符合条件的“个人”,并没有包括公司。哪怕这家公司是由股权持有人一人出资设立的。
2、股权从个人到公司,二次转让适用不同“税种”。
个人转让股权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如果将股权低价(目标是0个税)转让给自家公司,公司再次转让股权时,转让所得并入公司其他所得,征收企业所得税。
我们假设一种情况,自有公司有“可税前弥补亏损”,低价受让股权后,再次加价转让,股权转让所得与“可税前弥补亏损”一对冲,也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了。
发现了吧,如果个人股权可以转让给自家公司,税务部门就收不到税了。
问题二:
个人将股权转让给自家人,以什么价格转让合适?
只所以有这个问题,主要是考虑自家人受让股权后,如果再次转让如何纳税问题。
如果再次转让,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股权转让收入-(股权原值+合理费用)〕×20%。
问题来了:上述公式中的“股权原值”如何确定?
不同股权原值,最终影响股权再次转让个税税负。
下面分别以四种不同转让价格,分别分析再次转让时个税税负。
方案1:无偿转让
股权一次转让没有转让所得,个税为0。
股权再次转让如何确定“股权原值”?
根据《办法》第十五条 个人转让股权的原值依照以下方法确认:
(三)通过无偿让渡方式取得股权,具备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项所列情形的,按取得股权发生的合理税费与原持有人的股权原值之和确认股权原值。
从中可以看出,这种情况两次转让股权,总体个税税负相当于一次转让税负,只是第一次无偿转让时“个税”递延了。
当然,如果没有再次转让,或者由于某些原因,再次转让时由于某些原因股权价格本身低于原值了,那么是真正实现了“免个税”的效果。
方案2:按股权原值(即持有人初始投资成本)转让
股权一次转让没有转让所得,个税为0。
股权再次转让如何确定“股权原值”?
按受让成本,即原持有人的股权原值。
最终结果与方案1相同。
方案1和方案2的区别在于,方案1在再次转让时确定“股权原值”需要追溯到原股权持有人初始投资成本,如果原持有人有变故等原因,会比较麻烦;方案2有转让对价,再次转让时“股权原值”直接按支付的对价确定即可。
方案3:按股权对应净资产份额转让
分两种情况:
一是净资产份额小于股权初始投资成本
股权一次转让没有转让所得(是亏损),个税为0。
股权再次转让如何确定“股权原值”?
按一次转让转让价,即净资产产份额。
由于净资产份额小于股权初始投资成本,受让人再次转让时,计算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时,扣除的“股权原值”小于初始投资成本,实际增加了个税税负。
也就是说,这个方案会多交个税。多交个税金额=(股权初始投资成本-净资产份额)×20%。
二是净资产份额大于股权初始投资成本
此时转让价格大于成本,股权一次转让出现了转让所得,需要缴纳个税。
股权再次转让时按一次转让价格确认“股权原值”,即二次转让计算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时,扣除的“股权原值”为净资产份额。
此方案与方案1、方案2相比,总体税负不变,但提前缴纳了部分个税。
如果没有二次转让,则实际多缴纳了个税。
方案4:按股权公允价格转让
所谓公允价格,简单而言就是市场价。
如果市场价小于股权初始投资成本,则同方案3第一种情况;
如果市场价大于股权初始投资成本,则同方案3第二种情况。
综上,如果仅从个税角度,以上各方案中,最优方案是方案2:按股权原值(即持有人初始投资成本)转让。
但这里也会出现一个新问题:
本来就想无偿转让,现在要收钱,这钱怎么处理?
其实非常简单,先收钱,再退钱。个人给予个人现金赠予是不需要缴纳个税的。
但如果没那么多钱周转怎么办?
在完成股权工商变更后,由双方签署一个《股权转让款债务免除协议》。
问题三:
限售股、限制性股票,是一回事吗?
两者只所以容易混淆,因为它们有一个共同特征,即不能在二级市场上自由流通。
但我们这里讨论的是两类股权转让时的个税问题,那么它们完全是两个物种。
限售股出现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67号)中。
一、自2010年1月1日起,对个人转让限售股取得的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本通知所称限售股,包括:
1.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完成后股票复牌日之前股东所持原非流通股股份,以及股票复牌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以下统称股改限售股);
2.2006年股权分置改革新老划断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公司形成的限售股,以及上市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以下统称新股限售股);
3.财政部、税务总局、法制办和证监会共同确定的其他限售股。
而限制性股票是上市公司对公司员工进行长期激励的一种方式。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2条:
本办法所称股权激励是指上市公司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对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进行的长期性激励。上市公司以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实行股权激励的,适用本办法;以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实行股权激励的,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根据财税[2005]35号、国税函〔2006〕902号文,限制性股票按“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另根据财税〔2018〕164号文,2019年1月1日起2021年12月31日前,股票期权所得、限制性股票所得以及股权奖励所得,均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全额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如果居民个人一个纳税年度内取得两次以上(含两次)股权激励的,应合并计算纳税。
听说有些发票是只能红冲、无法作废的,你知道都有哪些吗?今天就让我们一起来梳理比较下吧!
试点纳税人发生开票有误、销货退回、服务中止、销售折让等情形,需要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红字数字化电子发票或红字纸质发票的,按以下规定执行:
1、受票方已进行用途确认或入账确认的,开票方或受票方可以填开并上传《红字发票信息确认单》(以下简称《确认单》),经对方确认后,开票方全额或部分开具红字数字化电子发票或红字纸质发票。
受票方已将发票用于增值税申报抵扣的,应暂依《确认单》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开票方开具的红字发票后,与《确认单》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2、受票方未做用途确认及入账确认的,开票方填开《确认单》后全额开具红字数字化电子发票或红字纸质发票,无需受票方确认。
原蓝字发票为纸质发票的,开票方应收回原纸质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受票方有效证明。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试点工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1号)
纳税人开具电子专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销售折让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电子专票的,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1、购买方已将电子专票用于申报抵扣的,由购买方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发票管理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电子专票信息。
购买方未将电子专票用于申报抵扣的,由销售方在发票管理系统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电子专票信息。
2、税务机关通过网络接收纳税人上传的《信息表》,系统自动校验通过后,生成带有“红字发票信息表编号”的《信息表》,并将信息同步至纳税人端系统中。
3、销售方凭税务机关系统校验通过的《信息表》开具红字电子专票,在发票管理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电子专票应与《信息表》一一对应。
4、购买方已将电子专票用于申报抵扣的,应当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电子专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新办纳税人中实行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2号)
增值税电子发票开具后不能作废。纳税人开具电子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的可以开具红字增值税电子普通费发票。
纳税人需要开具红字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可以在所对应的蓝字发票金额范围内开具多份红字发票。红字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需与原蓝字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一一对应。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
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为作废条件:
1、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
2、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
3、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
开具纸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或开具有误的,销售方应开具红字发票,红字发票内容应与原蓝字发票一一对应,并按以下流程操作:
1、销售方开具红字发票时,应当收回消费者所持有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全部联次。如消费者已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的,不需退回报税联;如消费者已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的,不需退回注册登记联;如消费者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且已抵扣增值税的,不需退回抵扣联。
2、消费者已经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的,销售方应当留存公安机关出具的机动车注销证明复印件;如消费者无法取得机动车注销证明,销售方应留存机动车生产企业或者机动车经销企业出具的退车证明或者相关情况说明。
相关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关于发布<机动车发票使用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公告2020年第23号)
开具成品油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以及销售折让等情形的,应按规定开具红字成品油专用发票。
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原因涉及销售数量的,应在《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中填写相应数量,销售折让的不填写数量。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成品油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号)

请问一
老师,经常提到集团统借统还,到底什么是集团统借统还?
答复:
财税〔2016〕36号文件中提到,企业集团或者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向金融机构借款或对外发行债券取得资金后,将所借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包括独立核算单位和非独立核算单位,下同),并向下属单位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或债券购买方本息的业务。
请问二
老师,集团统借统还中,我们集团向银行借款1个亿,贷款利率5%,我们把这1个亿借给子公司使用,按照5%收取的利息,请问集团利息收入能否享受免征增值税?如何开票?
答复:
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开具免税发票。
请问三
老师,集团统借统还中,我们集团向银行借款1个亿,贷款利率5%,我们把这1个亿借给子公司使用,按照7%收取的利息,请问集团利息收入能否享受免征增值税?
答复:
不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
统借统还业务中,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以及集团所属财务公司按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免征增值税。如统借方向资金使用单位收取的利息,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的,应全额缴纳增值税。
请问四
老师,我们集团向个人借款1个亿,贷款利率5%,我们把这1个亿借给子公司使用,按照5%收取的利息,请问是否属于集团统借统还业务?利息收入能否享受免征增值税?
答复:
不属于统借统还业务,利息收入不能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优惠。统借统还业务中资金来源必须是金融机构。
请问五
老师,我们集团公司向银行借款1个亿,贷款利率5%,我们把这1个亿借给子公司使用,按照5%收取的利息,但是我们没有取得《企业集团登记证》,请问是否属于集团统借统还业务?利息收入能否享受免征增值税?
答复:
判断是否是集团,要么有《企业集团登记证》,要么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若是既没有《企业集团登记证》,也没有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则利息收入不能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优惠。
国市监企注[2018]139号《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做好取消企业集团核准登记等4项行政许可等事项衔接工作的通知》一、取消《企业集团登记证》核发,强化企业信息公示。取消企业集团核准登记后,集团母公司应当将企业集团名称及集团成员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本通知下发前已经取得《企业集团登记证》的,可以不再公示。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对企业集团成员企业的注册资本和数量不再做审查。工商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综合运用各种监管手段,依法对辖区内企业集团及其成员企业进行动态监测和核查,形成长效监管机制。发现有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行为的,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请问六
老师,集团统借统还中,我们集团向银行借款1个亿,贷款利率5%,我们把这1个亿借给子公司使用,按照5%收取的利息,我们知道增值税免征,请问集团利息收入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复:
集团利息收入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请问七
老师,集团内资金若是无偿借款,请问是否存在企业所得税的风险?
答复:
是的,存在风险。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合理方法调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2号)规定,实际税负相同的境内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只要该交易没有直接或间接导致国家总体税收的减少,原则上不作转让定价调整。
本期就针对餐饮行业增值税常见问题做一下归纳梳理,一起来学习吧~
一问
餐饮行业的小规模纳税人能否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
答
自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5号)
二问
餐饮行业纳税人现场制作并直接销售给顾客的食品,如何缴纳增值税?
答
纳税人现场制作食品并直接销售给消费者,按照“餐饮服务”缴纳增值税。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第十二条
三问
餐饮行业纳税人销售的外卖食品,如何缴纳增值税?
答
提供餐饮服务的纳税人销售的外卖食品,按照“餐饮服务”缴纳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第九条
四问
餐饮行业纳税人因连锁加盟而取得的特许经营权使用费收入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答
销售无形资产,是指转让无形资产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业务活动。无形资产,是指不具实物形态,但能带来经济利益的资产,包括技术、商标、著作权、商誉、自然资源使用权和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
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包括基础设施资产经营权、公共事业特许权、配额、经营权(包括特许经营权、连锁经营权、其他经营权)、经销权、分销权、代理权、会员权、席位权、网络游戏虚拟道具、域名、名称权、肖像权、冠名权、转会费等。
因此,该项收入应按照“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缴纳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所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第二条
五问
餐饮行业纳税人还能继续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优惠政策吗?
答
自2019年4月1日至2019年10月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
2019年10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应纳税额。生产、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2年12月31日。所称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生活服务,是指为满足城乡居民日常生活需求提供的各类服务活动。包括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其他生活服务。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七条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第一条、第二条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纾困发展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1号)第一条
六问
餐饮行业纳税人可以享受增值税留抵退税优惠政策吗?
答
自2022年7月1日起,将《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第二条规定的制造业等行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的政策范围,扩大至“批发和零售业”、“农、林、牧、渔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和“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企业(含个体工商户)。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全额退还增值税留抵税额政策行业范围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1号)第一条、第五条
七问
因突发疫情造成餐饮企业食材等存货发生霉烂变质,已抵扣的增值税是否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答
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
因突发疫情造成餐饮企业食材等存货发生霉烂变质,不属于非正常损失情形,已抵扣的增值税不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政策依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印发)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
忙忙碌碌的一年又将过去,这不,春节又要临近了,各家公司都在筹备着年会。说起年会这可算是咱企业一年一度的“家庭盛会”了,一想到表彰、抽奖、演出等活动大家就会兴奋不已。提醒各位财务小伙伴要注意,在欢快的参加年会之余,千万不要忽视了这些税务风险~
为了筹备年会,甲公司与A酒店签订了合同,合同约定A酒店提供会议场地及相关配套服务。那么,A酒店应向甲公司开具品名为“场地租赁费”还是“会议展览服务”的增值税发票?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第十条规定:
宾馆、旅馆、旅社、度假村和其他经营性住宿场所提供会议场地及配套服务的活动,按照“会议展览服务”缴纳增值税。因此,A酒店应向甲公司开具品名为“会议展览服务”的增值税发票。
在年会活动中,甲公司邀请了主要供应商与客户代表参加,并为其报销了往返机票。那么,甲公司为供应商与客户代表报销的机票能否计算抵扣增值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第一条规定:
“国内旅客运输服务”限于与本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的员工,以及本单位作为用工单位接受的劳务派遣员工发生的国内旅客运输服务。由于供应商与客户代表不符合上述规定要求,因此上述支出涉及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不能计算抵扣。
在年会活动中,甲公司向评选出的2019年度10名优秀员工予以颁发荣誉证书并每人奖励现金5000元。那么,甲公司支付给优秀员工的现金奖励应按什么项目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第六条第一项规定:
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因此,甲公司对于支付给优秀员工的现金奖励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企业在年会活动中,甲公司向邀请的主要供应商与客户代表每人赠送了价值1万元的精美礼品。那么,甲公司向供应商与客户代表赠送礼品是否需要履行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第三条规定:
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个人取得的礼品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企业赠送的具有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的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礼品除外。因此,甲公司应按照“偶然所得”项目履行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
在年会活动中,为了活跃现场气氛,老板自掏腰包在单位微信群中共发放了现金红包5000元。那么,抢到微信红包的员工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呢?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政策解读相关规定:
《公告》所指“网络红包”,仅包括企业向个人发放的网络红包,不包括亲戚朋友之间互相赠送的网络红包。亲戚朋友之间互相赠送的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不在个人所得税征税范围之内。因此,老板个人自掏腰包在单位微信群发放的红包,员工抢到红包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年会活动中,企业将自产的产品作为抽奖礼品无偿赠送给中奖员工。那么,企业赠送给员工的自产产品涉及的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该如何处理?
关于增值税方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视同销售货物。同时应注意,发生增值税视同销售情形时销售额按以下规定确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有条例第七条所称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有本细则第四条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1.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2.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3.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关于企业所得税方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1.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2.用于交际应酬;3.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4.用于股息分配;5.用于对外捐赠;6.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新办纳税人中实行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2号)规定,2020年12月21日起,在天津、河北、上海等11个地区的新办纳税人中实行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
在实际操作中,纳税人开具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以下简称“电子专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销售折让等情形,可以开具红字电子专票。相较于红字纸质专票开具流程,纳税人在开具红字电子专票时,无需追回已经开具的蓝字电子专票,具有简便易行好操作的优点。
具体来说,开具红字电子专票的流程主要可以分为三个步骤:
第一步是购买方或销售方纳税人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发票管理系统”)中填开《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
根据购买方是否已将电子专票用于申报抵扣,开具《信息表》的方式分为两类。第一类是购买方开具《信息表》。如果购买方已将电子专票用于申报抵扣,则由购买方在发票管理系统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在这种情况下,《信息表》中不需要填写相对应的蓝字电子专票信息。第二类是销售方开具《信息表》。如果购买方未将电子专票用于申报抵扣,则由销售方在发票管理系统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在这种情况下,《信息表》中需要填写相对应的蓝字电子专票信息。
第二步是税务机关信息系统自动校验。
税务机关通过网络接收纳税人上传的《信息表》,系统自动校验通过后,生成带有“红字发票信息表编号”的《信息表》,并将信息同步至纳税人端系统中。
第三步是销售方纳税人开具红字电子专票。
销售方在发票管理系统中查询到已经校验通过的《信息表》后,便可开具红字电子专票。红字电子专票应与《信息表》一一对应。
需要说明的是,对于购买方已将电子专票用于申报抵扣的情形,因购买方开具《信息表》与销售方开具红字电子专票可能存在一定时间差,购买方应当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电子专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受票方如丢失或损毁已开具的电子专票,可以根据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开票日期、开具金额(不含税)等信息,在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查验通过后,下载电子专票。如不掌握相关信息,也可以向开票方重新索取原电子专票。
公司住所证明指哪些、
哪些主体可以开展商标注册、
互联网广告不得含有哪些行为、
长期未经营企业受到什么样的处理……
诺米君为您解答
企业常见问题解答(一)
1.企业名称由哪几个部分构成?名称中可以使用汉语拼音字母、阿拉伯数字吗?
答:企业名称应当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
使用控股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和该控股企业的名称不含行政区划的企业法人,可以将名称中的行政区划放在字号之后、组织形式之前。
企业名称中的行政区划是本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名称或地名。
企业名称不得含有汉语拼音字母(外文名称中使用的除外)、数字。
2.企业名称中的行业表述如何确定?
答:企业应当根据其主营业务,依照国家行业分类标准划分的类别,在企业名称中标明所属行业或者经营特点。
企业名称中不使用国民经济行业类别用语表述企业所从事行业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企业经济活动性质分别属于国民经济行业3个以上大类;
(2)企业注册资本或注册资金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
(3)与同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或者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中字号不相同。
3.预先核准的企业名称有效期限是多长时间?有效期满后可以办理延期吗?
答:公司名称预先核准和公司名称变更核准的有效期为6个月,有效期满,核准的名称自动失效。
预先核准的企业名称在有效期内,不得用于经营活动,不得转让。
预先核准的企业名称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内可以申请延期一次,期限为6个月。
4.什么叫公司住所?公司住所证明指哪些?
答:公司的住所是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公司的住所只能有一个,公司的住所应当在其公司登记机关辖区内。
申请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申请人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场所使用证明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1)自有房产已取得房屋产权证的,提交房屋产权证复印件;自购的商品房未取得房屋产权证的,提交房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预售许可证及购房合同复印件。
(2)租赁(借用)房产已取得房屋产权证的,提交租赁(借用)合同及房屋产权证复印件;租赁(借用)房产属新购的商品房未取得房屋产权证的,提交房屋租赁(借用)合同及竣工验收备案证明、预售许可证及购房合同复印件;其他租赁(借用)房产未取得房屋产权证的,除提交租赁(借用)合同外,还须提交房产管理部门或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学校校产管理部门、各类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如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科技园区管委会)、居(村)民委员会等机构出具的明确房产权属主体、产权性质、行政区划以及街道门牌号码等基本内容的证明材料。
(3)租赁(借用)宾馆、饭店(酒店)作为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的,提交租赁(借用)合同及宾馆、饭店(酒店)营业执照复印件。
(4)租赁(借用)市场摊铺作为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的,提交租赁(借用)合同及市场开办方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5)以住宅申请登记为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的,还需提交业主委员会或住宅所在地居(村)民委员会出具的有利害关系业主同意的证明以及规划、国土、卫生、环保、消防等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文件。
截至6月底,四川自贸试验区成都区域新增注册企业超过3.9万户,其中外资企业超过320户,同时带动了成都市的货物贸易进出口增长。
在7月20日召开的解读省委十一届三次全会精神第四场新闻发布会上,成都市副市长刘筱柳回应媒体关注,亮出了四川自贸试验区成都区域挂牌以来的成绩单。
在这张成绩单上,中欧班列(成都)是不可忽视的亮点。今年6月28日,从根本上打破西部地区发展外向型经济必须依赖港口历史的中欧班列(成都),在全国率先累计开行超过2000列。
围绕班列运行的系列改革也在持续进行。去年以来,成都国际铁路港创新中欧班列多式联运提单金融服务,在首张中欧班列提单创新成果的基础上,实现了国外国内段铁路运输的整合,赋予陆路运输提单物权属性,实现了以提单质押方式开具信用证方式进行贸易结算。
据刘筱柳介绍,下一步四川自贸试验区成都区域将在15个方面实施“啃硬骨头”计划,在制度创新上进行攻坚突破。其中多项仍与中欧班列(成都)有关。
助推四川自贸试验区成都区域进一步发展,成都还将继续做强做优国际铁路港、中国-欧洲中心、天府国际基金小镇等对外开放示范性平台和项目,带动全域投资便利化和贸易自由化的进程。
与此同时,成都还将与市州共建自贸试验区拓展区,引领带动“四向拓展、全域开放”,实现互利共赢。(记者 蒋君芳)
公司的注册资金,在注册完毕后,就是公司的经营活动资金,理所当然可以动用。但注册资金随时有资金的增减而增减,即当企业实有资金比注册资金增加或减少20%以上时,要进行变更登记。
那么,如果是老板如果想从公司拿钱怎么办?
一般来说,公司注册资本最好是只作为公司经营的支出使用。比如公司的日常经营运作、发放人员工资、进货、买办公用品等等。虽说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自己,甚至整个公司都是自己的,注册资本也是不可以随便取出来供个人使用的。
通常来说,老板是不可以随便从公司“借款”的,除非是暂时性借款、分配利润等特殊情况。如果不能在年终前归还款项,必须拿到发票,证明借款是用于公司经营。否则,必须在纳税年度终了(每年12月31号)前归还公司。如果超时不还,就会被认为是老板个人的利润所得,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最后要说的是,在成都注册公司只需要身份证复印件,就能解决您工商注册过程中所有的困扰!精诺集团提供一对一顾问式服务,全方位协助您完成工商注册的每一个步骤。不用您花费大量精力与时间准备繁琐的公司注册材料、省时省力更省心。24小时咨询热线028-69006900。

a、营业执照正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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