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庆长假已经结束了,相信大家都已经开始了繁忙的工作,特别是财务人员,上班后就是征期的开始,各项工作也随之而来,但是,作为会计人员,上班后有一件重要的事情必须要提前完成,那就是进入开票进行抄税,否则会影响本月的申报和开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要求,今年开始执行新的申报比对规则,因此,税控用户的申报流程也发生相应的变更,流程如下:
为了保障10月申报抄税的顺利进行,大家可以将此图都分享转发给企业的开票人员!
现在最新的申报政策已经执行了好几个月,相信很多会计人员已经知道如何正确的进行操作,但是10月份是个大征期,季报的小规模和个体工商户也要进行申报,因此,本月所有的使用税控设备的用户必须先进入开票软件进行上报汇总(或者反写)后才能进行申报!因此,为了10月份能更好的进行申报工作,所有财务会计人员一定要知企业开票人员,月初上班第一件事,就是打开开票软件,进行上报汇总操作。
目前,开票软件上报汇总都是自动完成的,月初第一次进入开票软件,系统就会提示“上报汇总已完成”,如下图。这样,会计就可以放心的进行申报了。记得申报成功后,再告知开票人员,再次进入开票软件清卡!
那么如何判断是否已经完成上报汇总呢?大家可以进入开票软件后,点“报税处理”下的“状态查询”,然后点左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及普通发票”,如下图:
如上图:本月是10月
上次报税日期为当前月1日:2018年10月01日
报税资料为:有
抄税起始日期变成下一个月的1号:2018年11月1日
再就是当上报汇总成功后,未申报和清卡之前,进入开票软件和退出开票软件时会有相应的提示,如下图:
进入软件提示
退出软件提示
以上情况说明已经上报汇总(抄税)成功,财务人员可以放心的进行申报工作!记得申报成功后再次进入开票软件,进行清卡操作。
2018年10月份各税种(基金)的申报期限:
增值税、消费税申报期限至10月24日。
企业所得税申报期限至10月24日。
废弃电子电器处理基金申报期限至10月24日。
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期限至10月24日。
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期限至10月24日。
印花税、土地增值税、资源税申报期限至10月24日。
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税申报期限至10月24日。
个人所得税申报期限至10月24日。
车船税、环保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社会保险费、工会经费及工会筹备金等其他税费申报期限参照各地规定执行。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2018年第四季度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和税率适用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98号)规定:
(一)对纳税人在2018年10月1日(含)后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统一按照5000元/月执行,并按照通知所附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一计算应纳税额。对纳税人在2018年9月30日(含)前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按照税法修改前规定执行。
(二)对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者2018年第四季度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减除费用按照5000元/月执行,前三季度减除费用按照3500元/月执行。
对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者2018年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用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分别计算应纳前三季度税额和应纳第四季度税额,其中应纳前三季度税额按照税法修改前规定的税率和前三季度实际经营月份的权重计算,应纳第四季度税额按照本通知所附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二和第四季度实际经营月份的权重计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办理企业税务注销程序的通知》(税总发〔2018〕149号)规定,从2018年10月1日起:
(一)对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简易注销的纳税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免予到税务机关办理清税证明,直接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1、未办理过涉税事宜的;
2、办理过涉税事宜但未领用发票、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的。
(二)对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一般注销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在为其办理税务注销时,进一步落实限时办结规定。对未处于税务检查状态、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已缴销增值税专用发票及税控专用设备,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优化即时办结服务,采取“承诺制”容缺办理,即:纳税人在办理税务注销时,若资料不齐,可在其作出承诺后,税务机关即时出具清税文书。
1、纳税信用级别为A级和B级的纳税人;
2、控股母公司纳税信用级别为A级的M级纳税人;
3、省级人民政府引进人才或经省级以上行业协会等机构认定的行业领军人才等创办的企业;
4、未纳入纳税信用级别评价的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
5、未达到增值税纳税起征点的纳税人。
纳税人应按承诺的时限补齐资料并办结相关事项。若未履行承诺的,税务机关将对其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纳入纳税信用D级管理。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号)规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6号)规定,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所称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以下简称固定资产);所称购进,包括以货币形式购进或自行建造,其中以货币形式购进的固定资产包括购进的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以货币形式购进的固定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确定单位价值,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以竣工结算前发生的支出确定单位价值。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91号)规定,自2018年9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前段时间被一则稽查公告刷屏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5〕205号)有关规定,单位向个人支付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时,无论是否达到纳税标准,均应在税法规定的期限内如实、准确进行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并解缴税款。
近期,税务部门通过数据分析,发现部分纳税申报数据存在较高涉税风险。如:个人工资薪金为0元或1元、单位大部分员工长期工资薪金为3500元、规模较大或经营状况较好的单位长期申报税额为0元等情形,明显不符合常理。税务机关将定期针对上述情形,进行评估核查。请相关单位和个人及时排查上述涉税风险,如实、准确进行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2018年6月8日
如大家所想,地税国税已合并,税务稽查空前严厉,死在沙滩上的企业不胜枚举。就目前来看,地税已经针对企业的个税风险展开数据比对,一经查实,立马处理。
税务稽查在向这些企业亮剑
1.工商登记员工人数与实际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人数不匹配
2018年工商总局和税务总局联合发文,以后员工人数和核算方式这两个部门要同步的。
2.节日福利必须并入工资缴纳个税
从最近1-2年税务稽查个税案例最多的就是节日福利没有并入工资缴纳个税。
3.股东借款长期未还补缴个税
从一般审计的角度来说,大部分税务稽查都会从这个科目找点线索,各位最好清点自己的应收款,少去碰到剑上。
4.个税比对社保
从2018年开始,地税全面接管社保征收工作。大部分税务稽查会查看社保没有按照实际工资进行缴纳。
5.两处工资监控
现在很多企业为了合理避税,采取化整为零的方式申报。什么意思呢?比如小明的工资1W,分成3份不同的子公司发放,这样就不用缴纳所得税了;但是!现在金税三期后,监控体系会根据员工的身份证进行监控,发现一起对比带出一堆。
6.长期薪酬3500元的
这个是老生常谈的话题了,企业员工长期薪酬3500元,在大数据的监控中,很容易被标注为异常,一查一个准,带出一系列的税务问题。
企业该如何应对?
1.不要动不动就注册资本几千万!
长期0申报的企业,被税务清查的基本都是注册资本在5000万以上的企业,这些企业可能隐含的税务风险大,税务稽查基本优先选案!本来注册资本金额小的话,风险被暴露的风险小很多。低调很重要!
2.按照以下对照自查
不及时报税。
公司员工人数、经营场地与报表的收入规模不符。
每期收入利润、交税金额波动大,忽高忽低,又不符合行业规律的;
预收账款、存货金额长期居高不下,存在少确认收入,少交税的可能;
设备规模、用电、用水与营业收入不配比。
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金额大,长期挂账。
平均人员工资较市场上低,不符合逻辑。
没交印花税、房产税等小税种。
非经常性事项发生,如大额转让资产(包括厂房、土地、设备、对外投资等)、分红、报废资产、产生大额坏账等,这些如果没有按规定交税或税务处理,会引起关注;
铁公鸡企业。即长期一分钱税都不交,或交一点点税,税负率远退于同行业水平的,会引起关注。
备受社会关注的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还在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在个税改革之前,我们还是得按规定计算缴纳个税。
今天,我们就通过6个案例来了解企业中常见的个税计算问题——
案例一:1个月内工资分次发放的计税
职工刘某2017年7月15日取得上半个月工资3000元,7月31日取得下半个月工资3000元,当月共计工资6000元,请问是否代扣个税?
解答:刘某应纳个税=(3000+3000-3500)*10%-105=145元
提醒:个人所得税是按月计征的,这与分多次发放没有关系,都需要合并计算征收个税。
案例二:2个月的工资在一个月发放的计税
职工刘某2017年7月份一次性取得了5月、6月的工资,其中5月份工资金额2800元,6月份为3000元,计算应纳个税?
解答:刘某应纳个税=(2800+3000-3500)*10%-105=125元
提醒1: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后计算应纳税所得,按月计征,由扣缴义务人在支付时代扣税款。如果在一个月内取得两个月的工资,应当合并计征个税。
提醒2:如果属于补发以前月份工资的情形,建议携带相关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说明情况,经批准后分解到所属月份代扣个税。
案例三:两处以上取得工资的计税
职工刘某7月份从甲公司取得工资4000元,从乙公司也取得工资8000元,请问如何代扣个税?
解答:甲公司扣缴个人所得税为=(4000-3500)×3%-0=15元;
乙公司扣缴个人所得税为=(8000-3500)×10%-105=345元;
如该个人选择到甲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汇总纳税,申报税款为(8000+4000-3500)×20%-555=1145元。
应补个人所得税:1145-345-15=785元。
提醒1:个人取得两处及以上所得的,应分别由扣缴义务人进行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同时其本人应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处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自行申报;
提醒2:合并纳税是指纳税人在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同一项目两处收入要合计,且只能减除一次费用扣除标准;
提醒3:自行申报的纳税义务人,在申报纳税时,其在中国境内已扣缴的税款,准予按照规定从应纳税额中扣除。
案例四:符合条件的健康险可抵扣工资个税
职工刘某所在公司为自己购买了疾病保险,并取得税优识别码,全年共计保费1200元,假若刘某2017年8月份工资薪金4000元,请计算刘某8月份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是多少?
解答:个税=(4000+1200-3500-100)*10%-105=55元
提醒1:单位统一为员工购买的,视同个人购买,按照单位为每一员工购买的保险金额分别计入其工资薪金,并在2400元/年(200元/月)的标准内按月税前扣除;
提醒2:单位为员工购买的商业保险应并入当月工资薪金计算个人所得税。
案例五:取得过节福利的计税
职工刘某2017年2月份工资4000元,本月发放了过年福利1000元,计算2月份工资的个税?
解答:个税=(4000+1000-3500)*3%-0=45元
提醒1:过节发放人人有份的食品、购物券等补贴,是要并入当月工资缴纳个人所得税;
提醒2:《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四项规定,福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所说的福利费,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生活补助费是指由于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给纳税人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难,其任职单位按国家规定从提留的福利费或者经费中向其支付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
案例六:取得差旅补贴的计税
职工刘某2017年7月份工资4000元,本月出差10天,报销差旅补贴1000元,计算7月份工资的个税?
解答:个税=(4000-3500)*3%-0=15元
提醒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公告》(国税发〔1994〕089号)规定,“差旅费津贴”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个人所得税;
提醒2:企业发放的差旅费津贴不超过各地财政部门制定的《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
提醒3:企业:自行应建立《差旅费管理办法》,差旅费津贴标准符合企业实际经营需要的,在标准内实际支付出差人员的差旅费津贴允许税前扣除;
提醒4:所在单位没有相关规定的,按各地财政部门制定的《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的差旅费津贴标准执行。
近日,由真实故事改编的电影《我不是药神》刷爆了朋友圈,里面的台词“世界上只有一种病,就是穷病”、“为了买药,房子没了,家人也拖垮了”更是说出了早几年大部分患病家庭的心声。
影片根据真实事件改编,讲述了徐峥扮演的印度神油店老板程勇,在面临巨大经济压力的情况下,认识了慢粒白血病患者吕受益。吕受益告诉他,正版慢粒白血病特效药格列卫2万多一瓶,但从印度走私的仿制药却十分廉价。为了摆脱经济困境,程勇最终听从了吕受益的劝说铤而走险,干起了倒卖印度仿制药的生意。许多原本吃不起正版药的慢粒白血病患者因为吃了程勇所卖的仿制药,得以维持生命,因此称其为“药神”。然而,他们卖仿制药的行为还是被警察盯上了。在经历了违心将药品的代理权转让给黑心假药贩子、好友吕受益病死、为救人倒贴钱卖药等一系列曲折后,程勇最终被警察抓获,判处有期徒刑5年,后减刑为3年。
在我国改革开放40年的今天,没钱买药的现象还那么普遍吗?
其实,随着医疗改革的深入推进,看病难看病贵这一难题正在逐渐解决。下面让小编来给你一一道来。
关于抗癌药品增值税优惠政策
今年,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联合发布了《关于抗癌药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47号)规定,对进口抗癌药品减按3%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
(一)从2018年5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抗癌药品,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纳税人选择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二)从2018年5月1日起,对进口抗癌药品,减按3%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
(三)纳税人应单独核算抗癌药品的销售额。未单独核算的,不得适用第一条规定的简易征收政策。
上述所称抗癌药品,是指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注册的抗癌制剂及原料药。抗癌药品清单(第一批)详见《关于抗癌药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47号)。
关于艾滋病病毒药品增值税优惠政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免征国产抗艾滋病病毒药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97号)规定:自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继续对国产抗艾滋病病毒药品免征生产环节和流通环节增值税。
小编要提醒纳税人,如果是抗艾滋病病毒药品的生产企业和流通企业,应分别核算免税药品和其他货物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同时,纳税人销售上述规定的享受免税政策的国产抗艾滋病病毒药品,如果已向购买方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将专用发票追回后方可就已售药品申请办理免税。凡专用发票无法追回的,一律按照规定征收增值税,不予免税~
此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药品经营企业销售生物制品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0号)规定,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药品经营企业销售生物制品,可以选择简易办法按照生物制品销售额和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关于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制药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产生的研发费用,符合条件的按照有关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制药企业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1号)规定,对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二)科技型中小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系统性活动而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三)2018年5月7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1号)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更多抗癌药将陆续纳入医保报销
电影的末尾说道,“现在没人弄假药了,正版药进医保了”;现在,中国已经有19个省市相继将瑞士诺瓦公司生产的格列宁纳入医保,进一步解决了百姓因天价药,病不起的困境;国家也相继将一些列抗癌药品纳入医保,可以进行报销了......
看到这些,屏幕前面的朋友们是不是在被电影情节感动之余,也感到一丝丝的欣慰呢。
影片《我不是药神》结尾,程勇在法庭上说:“今后都会越来越好吧,希望这一天早点到来。”看了这么多优惠政策,是不是对程勇的话有更深的感悟了呢?让我们一起期待中国能出更多真正的药神,给千千万万的病患于希望吧!
税务代理的范围包括哪些?
税务代理的范围:1、代办税务登记;
2、办理纳税、退税和减免税申报;(代理申报)
3、建账记账;
4、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申请;
5、利用主机共享服务系统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能代纳税人领购发票)
6、代为制作涉税文书;
7、开展税务咨询(顾问)、税收筹划、涉税培训等涉税服务业务;
8、注册税务师还可以承办下列涉税鉴证业务:
(1)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的鉴证;
(2)企业税前弥补亏损和财产损失的鉴证;
(3)国家税务总局和省税务局(国税、地税)规定的其他涉税鉴证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