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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全额扣除!必须纳税调增!税局紧急提醒!
当前位置:首页 > 业务新闻 > 工商注册  精诺集团 发布:2024-4-24 14:19:03
2023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截止到今年的5月31日,小伙伴们进行的怎么样了呢?有遇到什么问题吗

最近诺米君在网上,看到有很多小伙伴都在问汇算清缴的问题,对此专门从里面挑出来一个比较高频的问题,和大家聊一聊!

(资料来源于网络)

业务招待费被查了!认定为偷税

企业持续经营,处理业务,发生招待费在所难免,“业务招待费”这个科目看起来很日常,但其实很重要,稍有不注意便有涉税风险!

这不就有公司在“业务招待费”这里犯了事!

PART.01
处罚事由:

某公司2012年全年发生业务招待费22550.30元,年度所得税汇缴时未作调整,当年主营业务收入为579417元,业务招待费限额为2897.09元(579417×0.5%),同时还存在差旅费中列入非本公司的费用1400元,合计少申报应纳税所得额21053.21元(22550.3-2897.09+1400);

2013年差旅费列入非本公司的费用6219元,少申报应纳税所得额6219元;

2014年全年发生业务招待费17084元(其中购物卡支出7000元,用于赠送外单位个人,未按规定扣缴“其他所得”个人所得税),年度所得税汇缴时未作调整,当年主营业务收入为818000元,业务招待费限额为4090元,同时差旅费中列入非本公司的费用43208.77元,合计少申报应纳税所得额56202.77元;

2015年全年发生业务招待费20532元,年度所得税汇缴时未作调整,当年主营业务收入为330000元,业务招待费限额为1659元,同时还存在差旅费中列入非本公司的费用2192元,无合法凭据列支差旅费10000元,合计少申报应纳税所得额31074元;

2016年存在无合法凭据列支差旅费5000元,少申报应纳税所得额5000元。

处罚结果:
对该单位多列支而少缴的企业所得税款处少缴税款的50%罚款共计5977.46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该单位应补扣缴的个人所得税处百分之五十罚款,共计700.00元。以上合计处罚款6677.46元。

其实有很多公司都可能存在这样的问题,比如:

1. 业务招待费,超限额扣除

如上文案例,税务局已经明确做出标注:业务招待费限额为xxx元,但该公司在年度所得税汇缴时却未作调整,业务招待费大大超过了限额!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释义》: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2. 赠送购物卡等礼品,未代扣代缴个税

临近节假日,很多公司都会给员工发放福利,也有企业为了维护客户关系,赠送给客户礼品(如购物卡等);

然而,无论是将购物卡等礼品赠送给外单位人员,还是发放给本单位人员,都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若企业未代扣代缴,则可能会处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3. 差旅费中列入非本公司员工的费用

举个错误例子:某公司邀请客户来公司参观,承担了客户的往返机票、住宿费,将这部分费用计入了差旅费。

实际上,邀请客户来公司参观属于典型的业务招待行为,所以应将承担的相关费用计入业务招待费。

那什么时候该计入差旅费呢?比如:A公司员工到B公司参观,其往返的机票、住宿费是由A公司承担的,由于是企业内部人员支出的费用,这时候就应计入差旅费了。

看到这里,小伙伴应该知道了“业务招待费”的重要性了吧!

税局紧急提醒!
不可全额扣除!必须纳税调增!

了解了“业务招待费”的重要性,回到前面的问题,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业务招待费”需要纳税调整吗?

其实即使企业业务比较少,感觉没有什么需要做纳税调增调减的项目,但是只要企业有招待客户或者给客户送礼了,这些在财务处理上都是要计入业务招待费的。

只要计入了业务招待费,汇算清缴时就要做纳税调整。

因为税法上有这样的规定:

只要企业有业务招待费,即使是在筹建期,都是不能全额税前扣除的,必须要纳税调增。

那具体怎么调整呢?我们可以通过举例来说明:

案例1:


某有限公司2023年【非筹建期】销售收入1000万,视同销售收入为30万,当年实际发生业务招待费12万元。


业务招待费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如何填表?

0
1
第一步:计算税法口径扣除限额。
实际发生额的60%=12*60%=7.2万

当年销售收入的5‰=(1000+30)*5‰=5.15万

所以,当年准予扣除的业务招待费为5.15万元,应纳税调增12-5.15=6.85万元。

大家也能看到,视同销售收入额是要计入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计算基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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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第二步:填写汇算清缴报表。
1、期间费用明细表

(资料来源于网络)

2、纳税调整明细表

(资料来源于网络)

这种情况是相对比较简单的,大家除了要掌握这种填写方式外,还要注意涉及视同销售时,如何填表。

这又是什么意思呢?咱们继续往下看:


案例2:


承上例,某有限公司2023年【非筹建期】从外面买了一盒茶叶用于送给销售的客户,这盒茶叶价值1000元。


如何做账?业务招待费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如何填表?


账务处理:

借:销售费用-业务招待费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增值税:

送礼需要视同销售。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除了要填写上面的期间费用明细表和纳税调整明细表,还需要填写A105010视同销售明细表:

图片

(资料来源于网络)

该表的数据,会自动带入到A105000纳税调整明细表。

虽然这里是外购的,视同销售表填完,其实差额为0,但是也是需要填写的,这个也会作为后期计算业务招待费的扣除基数。

如果是自产的,这里由于收入是按市场价来的,和成本就有产生差额的,所以不要忘记填写哦!

企业筹办期间发生的费用如何处理?
01
关于筹办期业务招待费等费用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可按实际发生额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上述规定适用于2011年度及以后各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处理。

02
关于开(筹)办费的处理              

新税法中开(筹)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企业在新税法实施以前年度的未摊销完的开办费,也可根据上述规定处理。
03
关于企业筹办期间不计算为亏损年度问题

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的年度,为开始计算企业损益的年度。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之前进行筹办活动期间发生筹办费用支出,不得计算为当期的亏损。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作为长期待摊费用在不少于3年进行扣除。

04
关于个体工商户筹备期间发生的开办费在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


个体工商户自申请营业执照之日起至开始生产经营之日止所发生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费用,除为取得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支出,以及应计入资产价值的汇兑损益、利息支出外,作为开办费,个体工商户可以选择在开始生产经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自生产经营月份起在不短于3年期限内摊销扣除,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开始生产经营之日为个体工商户取得第一笔销售(营业)收入的日期

政策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业务招待费扣除采用“双限额”和“孰小原则”。计算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的计算基数为销售(营业)收入合计=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视同销售收入,但是不包含政府补助收入等营业外收入。


案例演示

某境内居民企业2023年的销售收入为1000万元,业务招待费实际发生额为6万元,税前准予扣除为多少?如业务招待费实际发生额为4万元,税前准予扣除为多少?如业务招待费实际发生额为10万元,税前准予扣除为多少?

实际发生额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销售收入为1000万元,业务招待费实际发生额为4万元,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税前扣除额为4*60%=2.4万元。


实际发生额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1.实际发生额的60%小于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销售收入为1000万元,业务招待费实际发生额为6万元,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即5万元,但按照实际发生额的60%计算,实际可税前扣除额为3.6万元,未超过限额,因此该企业当年能在税前扣除3.6万元。

2.实际发生额的60%大于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销售收入为1000万元,业务招待费实际发生额为10万元,按照实际发生额的60%计算,可税前扣除额为6万元,但由于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销售收入1000万元的5‰为5万元,因此,此情形下该企业当年只能在税前扣除5万元,超过5万元部分不得税前扣除。

注意要点:


未实际发生的业务招待费不得税前扣除。

A公司2020年度按销售收入的0.5%计提了业务招待费500万元,但A公司全年实际发生业务招待费只有450万元,则没有实际发生的业务招待费50万元不得税前扣除,此50万应全额调增处理,不参与限额扣除。


注意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的基数。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执行中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2号)规定:“企业在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等费用扣除限额时,其销售(营业)收入额应包括《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视同销售(营业)收入额。”因此业务招待费的税前扣除计算基数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和视同销售收入。

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规定:“对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包括集团公司总部、创业投资企业等),其从被投资企业所分配的股息、红利以及股权转让收入,可以按规定的比例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

筹办期间的特殊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五条规定:“企业在开办(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此情形下企业在税前扣除其业务招待费时,不受到“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条件的限制。

案例解析:

某公司成立于2023年7月1日,成立后就进入了筹办,到2023年12月31日尚未筹建结束,无任何收入。2023年度共发生筹建费用200万元,其中业务招待费20万元。不考虑增值税等其他税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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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企业适用企业会计准则或小企业会计准则:

a.会计处理:

借:管理费用——开办费200万元

 贷:银行存款200万元

b.年度所得税申报表的填报

第一步:填报《A104000期间费用明细表》

由于《A104000期间费用明细表》没有专门的“开办费”栏目,故填在“其他”。

第二步:填报《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

企业如果适用的是企业会计制度:

a.会计处理

借:长期待摊费用200万元

 贷:银行存款200万元

b.年度所得税申报表的填报

填报《A105080资产折旧、摊销情况及纳税调整明细表》(见表-5)

提示:

长期待摊费用计税基础的计算,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办费,因此A公司发生的200万元业务招待费有80万元不能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计税基础。

一文弄清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各种比例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除了业务招待费有扣除的标准外,还有一些比如广宣费、福利费等等,也都有一定的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部分税前扣除项目有比例要求,今天就为大家梳理一下最新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各种比例!


工资薪金、职工福利、保险费支出


广告费、业务宣传费和业务招待费


各类佣金和手续费


捐赠支出

业务招待费的常见误区&常见问题!

业务招待费是企业在日常生产经营中发生的一项常见支出,符合条件的业务招待费可按一定比例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那么关于业务招待费的常见误区,你知道多少!

关于扣除限额
误区一


业务招待费支出涉及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为发生额的60%。

纠正


这种说法忽视了60%、5‰双限额扣除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误区二


筹建期间的业务招待费由于销售收入为零,需要全额调增。

纠正


筹建期业务招待费与正常期间业务招待费扣除政策不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五条规定,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关于税前扣除计算基数
误区三

视同销售收入额不计入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计算基数。

纠正

不!应当包括。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执行中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2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在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等费用扣除限额时,其销售(营业)收入额应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视同销售(营业)收入额。

误区四
股权投资企业的特定收入不计入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计算基数。

纠正


不!可以按规定比例计入业务招待费计算扣除限额。对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包括集团公司总部、创业投资企业等),其从被投资企业所分配的股息、红利以及股权转让收入,实际上就是企业的主营业务收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八条规定:对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包括集团公司总部、创业投资企业等),其从被投资企业所分配的股息、红利以及股权转让收入,可以按规定的比例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

关于涉税处理
误区五


业务招待费中自产产品作为礼品无偿赠送客户未按规定做增值税视同销售处理。

纠正


需要做增值税视同销售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这些业务招待费的常见误区你是否之前也有过,下面这些业务招待费的常见问题是否又能解答你的疑惑呢?一起来看看!


0
1
赠送给客户的礼品计入的业务招待费,却没有申报个税与增值税。
赠送给客户的礼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视同销售货物,需要缴纳增值税。

赠送给客户的礼品,也需要企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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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报销客户交通费,也属于业务招待费
客户报销的车票、机票、船票等费用,属于业务招待费。是与企业生产经营相关的支出,允许税前限额扣除。但是,取得的机票等,不得抵扣进项税。税前扣除标准需要参照业务招待费扣除标准扣除。

0
3
赠送给客户的礼品,也需要计入总销售额内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执行中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2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在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等费用扣除限额时,其销售(营业)收入额应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视同销售(营业)收入额。

企业在计算销售收入是未计算视同销售收入,则很有可能导致当年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降低,导致企业多缴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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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业务招待费中不能有违规支出
业务招待费科目是一个十分敏感的科目,不仅仅是因为其涉税问题多。还因为业务招待费容易出现非经营行为的支出。比如,企业直接给领导购物,贿赂采购人员,这些首先在法律层面就属于违法行为,其次经济层面也不属于企业经营的必要开支,所以这些费用不能入账,入账了也不能税前扣除。

0
5
业务招待费计入其他科目
这个在实务中十分常见,因为会计都知道业务招待费太敏感,而且税前扣除有限额的限制,选择将招待费计入到其他科目之中,以此来达到全额扣除的目的。这个小编不太好做其他评价,只能对会计说,记账一定要以事实为凭证,账面必须无懈可击,才可入账。

0
6
看到“餐饮费”就计入业务招待费
有些会计只要见到餐费,就二话不说直接计入到“业务招待费”,这样的会计多少有点胆子大,业务水平又“小白”。如果遇到这样的会计,老板也不用做过多解释了,直接开除即可。要不然胆大业务能力低的会计,早晚会让企业面临大问题。

0
7
业务招待费以个人抬头发票入账
很多会计认为,业务招待费是报销客户的费用,发票是客户个人姓名也没有关系。这大错特错,只有车票是个人抬头才可以入账,其他发票个人抬头,即使是客户实际支出也不能入账。要明白公司支出的业务招待费,也需要是企业的支出,开企业抬头发票才能入账。

0
8
业务招待费才能税前扣除限制多
业务招待费的扣除比例是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的双限额。除此以外,业务招待费的审核也十分严格,必须是真实发生且与经营有关,说明支出的合理性,对于无法证明真实性的业务招待费,也不得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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